关于印发《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5 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由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2年3月25日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育督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20〕28号)和《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推荐高校教育督导员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督导员是依法依规执行教育督导任务的人员。学校按照实际需要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的教育督导员队伍。

第二章任职条件与聘任

第三条学校根据需要选聘专兼职教育督导员,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教育督导员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及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多岗位实践工作经验。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担任(或原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上应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五)能够有效履行高校教育督导职责,完成所分配的教育督导任务。

第五条专职教育督导员一般应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从事(或曾经从事)教务、人事、财务、审计、科研、安全、后勤、学生管理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选聘程序

第六条选聘教育督导员依照任职条件,按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导员的范围、条件、人数和相关要求。

(二)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报,经所在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质量管理处。

(三)质量管理处审核并汇总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四)对拟选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教育督导员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工作。根据需要列席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相关议题。

第八条教育督导员每届任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九条教育督导员在聘期内,因身体等原因,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辞去教育督导员职务。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教育督导员根据学校党委和校长的工作安排,在学校内部履行以下督导职责。

(一)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规范办学情况;

(二)学校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有关要求,特别是落实“十个不得、一个严禁”情况;

(三)学校加强招生管理、教材管理、实习管理和课堂教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专职思政课教师、辅导员配备、思政课开设等情况;

(四)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产管理和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等情况;

(五)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学校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校园周边安全环境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演练,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等情况;

(六)对学校存在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威胁师生安全、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等问题,以及学校改革发展中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预警性的信息和产生负面影响的舆论舆情等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通报;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学校高质量发展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八)每年提交一次高质量的督导报告。针对学校重点工作、项目和任务,组织开展专题督导并提交报告。

(九)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学校向受聘的教育督导员颁发聘书。定期组织对教育督导员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

第十二条受聘的专职教育督导员纳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在职称评聘中单列计划,重点评审管理及专业技术综合能力水平,突出岗位专业化和综合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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