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1-03-0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2014年第35号令《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的履行职责,以促进学术发展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提升科研质量和水平,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2.熟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取得比较突出的科研和教学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3.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相关处室人员及各学院推荐人员组成。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时更换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学院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报党委会批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事项组。分别就有关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学术交流、学风建设、职称评聘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作为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校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校学术研究的计划、方案等;

2.审议学校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师队伍建设等的规划及其资源配置方案;

3.审议学校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考核办法;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

4.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5.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6.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7.审议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审议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8.指导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推荐校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9.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10.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建设,调查和评议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直接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1.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学术事项须递交学校决策的,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学校在对有关重大学术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如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无法主持,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召开通讯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发布。修改本章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按照本章程的原则组建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原《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济幼高专行字〔2014〕27号)作废。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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