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8 浏览量:

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处室、学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学院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处室、学院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处室、学院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二)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四)安全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等安全。

(六)总务处:负责教学、实验、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安全;负责饮食卫生、学生宿舍、校车的安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负责医药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监督等安全。

(八)基础学院: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所安全。

(九)基建办: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

(十)其他处室、学院负责本处室、学院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处室、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舆情监控及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处室、学院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基建办、总务处、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 各处室、学院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部门、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条 安全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三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礼堂、餐厅、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条 各处室、学院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每月月初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处室、学院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工作涉及到全体师生的切身利益,必须提高认识,真抓实干,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和“ 一票否决”制度。

一、领导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分管校长协助校长贯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督促分管的处室、学院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案例,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三)处室、学院领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工作机构

(一)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具体的工作部门。如:防灾突击队、消防检查组、治安巡查组。

(二)建立以书记为组长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具体的工作部门。如:维稳护卫队、联络协调组、突发处置组。

(三)建立以副校长为组长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具体的工作部门。如:安全处、对外联络处、保安队。

三、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时时刻刻想安全、事事处处抓安全,责任具体,落实到位。

(一)要坚持做到:教育经常、管理严密、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妥善。

(二)要坚持做好: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步步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要坚持做熟:演练实际预防到位,预案制定合理可行。

四、工作流程

发生安全事故后,要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一)出现一般的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首先报警,然后向安全直接责任人汇报,同时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四)学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后,学校负责人应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工作要求

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一是抓防火、防盗、防触电,二是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事故。具体要求如下: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二)容易发生火灾及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三)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四)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并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教职工在工作岗位上要认真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不准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擅离工作岗位。

(六)严格执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共同任务,不分课堂内外、校内校外,时时刻刻都要想着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一、安全教育内容

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用电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二、安全教育方式

(一)专题安全教育

通过安全教育日、专题报告、安全知识讲座和学科教学、班团队活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二)常规安全教育

以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为重点,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同时注意假期安全、防范传染病等,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遇险自救能力。

(三)课堂安全教育

要明确教员,列入课程,确定时间,编写教案,纳入考核,防止安全教育走过场。

(四)季节安全教育

春季安全教育:传染病的预防教育、火灾预防教育、春游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交通安全和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夏季安全教育:洪水、暴雨、雷击、台风等灾害天气预防教育、溺水预防教育、食物中毒预防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性侵犯预防和应对教育、用电安全教育。

秋季安全教育:运动受伤预防教育、建筑安全教育、消化道疾病预防教育。

冬季安全教育:防寒保暖教育、煤气中毒预防教育、户外冰雪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和冰面溺水预防教育、火灾预防教育、雪雾天气交通安全教育。

三、安全教育要求

开展安全教育,要靠制度管安全,一定要抓落实明责任,要人人想安全,层层抓安全,必要时一定要进行实际演练,通过安全演练,增强教育效果,提高学生的防控能力。

消防安全制度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科,负责全校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及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处室、学院消防管理员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科室负责人,要组织有关处室、学院或有关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一、将容易发生火灾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如:图书馆、重点实验室、计算机管理中心。

二、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三、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学校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核批准。

四、营业场所、办公场所、教室、宿舍、仓库等防火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六、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员,配置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喷淋等设施完好有效。

九、举办大型活动时要提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十、学校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结合“安全月”活动和季节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

十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以及《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园综合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参照社会道路交通管理方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范围:校园内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条 安全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全保卫处可对校园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证制度。

第五条 校外车辆进入校园时,需出示有关证件及说明进校事由,经门卫同意后以机动车行驶证或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换取校内通行证方能进入校园,出门时换回原证件。出租车(除紧急状态外)不得进入校内。

第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校内禁鸣喇叭,进出校门严禁超速;校园道路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各类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停放在停车位或停车线内。

第七条 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及重大校务活动的车辆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除队列行进外;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九条 超重车辆(8吨以上,含8吨)不得进入校园。确因需要,须事先报请安全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非机动车应集中停放,专人看管,严禁乱停放,防止失窃。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应遵守校园道路交通规定,确保行驶安全,禁止骑车载人。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校园道路、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教管结合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 寓

第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寓公共设施,自觉防范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学生要遵守安全用电制度,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加热器等违章电器;不在公寓内点蜡烛,燃烧物品等。

第五条 学生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防盗。离开公寓或休息时要锁好房门,宿舍钥匙不能转交他人。

第六条 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酒精类带入公寓。严禁学生在公寓内酗酒、赌博,严禁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七条 发现学生公寓内存在不安全隐患,学生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认真及时整改。

第三章 教学区

第八条 学生在教学区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一、在公共场所要遵守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排队买饭,不拥挤、不插队。

二、不在院内马路上或教学楼、公寓内踢球、打球,不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宣传品;举办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校 门

第十条 学校校门实行封闭管理,周一至周五学生无特殊情况禁止出校;有特殊情况须持学生工作处和班主任开具的请假条,在门卫室登记后离校。

第十一条 周六、周日早6:00-晚7:30学生在门卫室签字出入校门,其他时间出入校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车、家长接送学生车辆禁止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安保处、学生工作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禁止学生驾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入校,骑自行车者出入校门时,应当下车推行,禁止滑行。

第十四条 因故在夜间7时30分后返校的学生必须向门卫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接受检查、登记,严禁翻越围墙。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者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由安全处、学工处配合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非法私藏、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情节恶劣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散布非法信息,未经允许,擅自创建局域网、QQ群,造成不良影响,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策划、参与打架,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处罚,后果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教职工“一岗双责”安全工作职责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安全教育和管理水平,教育部(2013)4号文[< 教育厅(2013)9号>、< 教育局(2013)5号>]下发了学校安全岗位工作指南,该指南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于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教职工“一岗双责”安全职责,提高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按照指南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为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切实将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到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为确保广大师生安全,确保校园和谐稳定,制定教职工“一岗双责”安全职责。

一、校长

(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

(三)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建立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履职考核,与评优推先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体教职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五)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六)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七)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八)遇到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

(九)学校安全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行为。

二、党委书记

(一)校园安全的共同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校长管好学校安全工作。

(二)通过党建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指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三)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及时掌握校内不稳定因素,积极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四)督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向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建议。

(五)积极组织开展反邪教工作。

三、分管安全副校长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可代校长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

(三)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五)指导学校安全专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处室、部门、岗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

(六)定期组织培训学校安全保卫干部,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杜绝因思想麻痹或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八)定期组织检查学校各部门的安全设施及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九)协助校长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各类台账和档案制度,检查指导学校各类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四、分管教学副校长

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一)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实验(训)课等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对必须在校外进行的教学活动要认真审批,要有严密的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三)督促全校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因体罚和心灵虐待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督促指导教师把学生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事,摆在首位,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安全规定,依法办事,依法执教。

五、分管德育副校长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校园学生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学工处、学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结合学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宣传教育,随时与校外法制辅导员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变化。

(三)指导学工处、学院认真做好选拔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的工作,配合学工处、学院做好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在制度允许范围内,为特困学生争取更多的利益,减少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师生违法违纪案件,督促学工处妥善处理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

(五)与社会、家庭等方面建立联系,完善“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落实各项安全治理措施。

六、分管后勤副校长

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是学校设施设备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特别是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三)加强对食堂、校内超市、中水处理的管理,确保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四)加强学校宿舍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宿舍安全。

(五)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盗工作,维护学校财产安全。

(六)加强学校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校园安全。

七、安全处处长

(一)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制定部门实施细则,定期向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汇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二)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安全会议并按相关要求,上报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表、材料、信息等。

(三)坚持每天对校园及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完成整改的时间。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制定详尽的整改方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相关负责人及时在记录表上签字。

(四)结合安全工作实际,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校园安全宣传教育。

(五)履行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和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各种活动安全预案及安全措施。

(六)负责校园“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管理安保人员,维护安防设施。

(七)负责学校门卫管理,夜间、节假日值班和巡逻安排,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八)负责全校消防栓、灭火器、报警器、疏散通道等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校内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正常使用。

(九)配合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搞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十)校内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应急预案配合指挥组落实报警、抢救、疏散、保护现场、调查取证、信息上报等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并建立资料档案。

(十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八、办公室主任

(一)会同有关处室、学院负责学校安全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

(三)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的讲话、录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四)负责全校信息沟通、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及媒体采访等事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九、学工处处长

(一)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学生德育工作,维护校园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师生情绪。

(二)组织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依据部门安全岗位职责,对辅导员、班主任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年级和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

(三)定期召开辅导员和班主任安全工作会议,组织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校园安全隐患自查互查活动,增强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四)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做好教育活动安全预案和活动前师生安全教育工作。

(五)通过板报、橱窗、广播、网络等开展对师生安全宣传教育。

(六)通过家长信形式向家长宣传安全知识,提出安全要求,发挥家长对学生安全工作的主体作用。

(七)做好安全教育、家长接待、事故处理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八)负责住校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教务处处长

(一)负责教务处所属各学院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本部门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二)定期召开部门、学院安全工作会议。

(三)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四)做好教学活动和考试安全预案及管理工作。

(五)配合分管校长积极稳妥做好学校招生、毕业工作,正确执行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一、总务处处长

(一)负责学校总务后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部门安全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工作会议。

(三)加强总务后勤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各工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四)做好学校建筑物和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及食品卫生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六)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体检;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七)落实本部门不同工种安全责任。组织部门人员定期检查负责范围内的安全。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二、学院院长

(一)学校二级单位的院长是本学院代表人,同时也是本学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

(三)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安全工作,在学校安全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制定学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建立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教师、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与评优推先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院教职工共同做好学院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五)组织召开本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长及安全员会议,分析研究学院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框架内,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学院安全工作计划。

(六)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七)加强与其他处室学院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与安全处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及时处理治安案件。

(八)遇到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与安全处联系,确定下一步工作安排,立即赶到现场与安全处共同指挥。

(九)完成学院安全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行为。

十三、图书馆长

(一)学校图书馆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图书馆安全。

(二)图书馆开放期间,管理员要组织学生有序出入图书馆,做好安全门的标示和开启工作,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三)图书馆内不得存放易燃品和私人物品,严禁吸烟。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降湿、防蛀等安全工作。

(四)加强电子阅览室的管理,注意网络安全,保证电子书籍的健康。

(五)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六)督促管理员每天对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十四、任课教师

(一)明确并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将安全教育有机渗透到本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

(三)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班主任,课堂上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及时制止、告诫、教育,并与班主任及时沟通。

(四)密切配合班主任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将班内的安全问题向班主任反映,协助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妥善处理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

(五)课堂教学中如遇突发事件或安全问题,及时将学生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并作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

十五、体育教师

(一)掌握教学班学生特异体质状况,在体育教学中合理安排相关学生活动,并做好记录。

(二)做好课前准备,根据教学内容,对场地、器材及教学环境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结合体育项目特点,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带领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强化学生相互保护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四)遵循体育运动规律,严格按照体育教学要求上好每节课,不违规操作。特别是体操教学,要做好“保护与帮助”的示范动作,教会学生如何进行“保护与帮助”。

(五)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把控学生动态。认真、及时解决好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或纠纷。

(六)掌握体育教学及体育课外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及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学生体育教学及体育课外活动伤害事故(急病)应急预案”程序进行处理。

十六、辅导员(班主任)

(一)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在班委会和团支部设立安全委员,在班级设立安全员。

(二)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解决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三)充分利用班会等时间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特别注意根据季节变化提醒学生预防疾病,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四)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做好考勤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未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学生的情况,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记录。

(五)认真做好班级内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对有特异体质和心理异常的学生,应在家长的配合下及时做好记录。在安排体育、劳动、大型活动等时予以照顾。

(七)组织班级集体活动必须征得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做好安全预案和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八)发现学生在校出现身体不适或危险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报告学校。

(九)认真准确采集学生及家庭相关信息。

十七、财务人员

(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责任心,确保学校财务安全。

(二)加强印章、空白支票的保管和使用安全。空白支票与财务用章分开存放,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存放现金。

(三)到银行取送款时,大宗款项必须三人以上专车接送,少量款项须两人以上接送。使用安全包,取送款人员必须做到人不离款、款不离身,确保现金和人身安全。

(四)确保学校财务账目、票据保存规范,避免因存放不当受潮损坏。

(五)做好财务室防火、防盗工作,做到人离门锁。

(六)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十八、档案管理员

(一)按上级规定和学校要求妥善保管档案资料,落实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二)按有关要求安装防火防盗门,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并及时检查、维护或更换,有条件的学校配备安全报警装置,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三)按天气情况开启空调和除湿机,维护档案室的温度和湿度,做好档案的防潮、降湿、防蛀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四)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

十九、财产管理员

(一)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学校财产,建立台账确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二)管理好学校仓库,建立仓库和财产管理制度。

(三)加强仓库消防安全,严禁火种入库,严禁库内吸烟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定期检查更换库房的消防器材。对存放物品要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

(四)仓库物品必须分类、有序、限额存放。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潮工作。

(五)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六)每天下班前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实验室管理员

(一)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学校相关部门及教研组长的指导下,认真制定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二)定期不定期检查仪器,及时保养、维修,做到实验室内仪器、药品放置整齐,使用安全。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管理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做好采购、登记、储存、使用和处置工作,及时上报需处置的过期物品,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四)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及时检查、维护、更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指导学生安全使用实验用具和药品,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六)每天严格检查实验室及药品存放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一、食堂管理员

(一)食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档案。

(二)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三)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确保食堂所有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上岗。

(四)严格遵守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制度、进货验收制度、厨房烹饪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不采购“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严把食堂生产各个安全环节。

(五)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尘、防虫害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维护食堂设备,要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油烟管道、锅炉等重要设备,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清洗管道烟道,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六)每天严格检查厨房、库房、燃气、水电、设备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二、宿舍管理员

(一)宿舍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第一负责人。

(二)建立住宿学生及其家长档案,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建立住宿生班级管理和班主任联系制度,管理好学生家长和班主任的联系电话。

(三)在学校学生处的指导下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每个宿舍设宿舍长,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住宿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做好宿舍大门和出入人员管理,按时开关宿舍大门,严禁非住宿人员进入宿舍。认真落实宿舍管理值班制度,值夜班时不得睡觉。宿舍大门朝外开,夜间严禁上锁。

(五)定期检查维护宿舍各类设施和用品(门、窗、水、电、床、柜、暖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或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隐患。

(六)加强宿舍区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安全通道堆放物品,定期不定期开展宿舍区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每间宿舍门后张挂疏散线路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七)掌握消防栓、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突发事件来临时,组织学生有序疏散并及时上报。

(八)严格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回家要填写请假登记表,并告知家长和班主任,取得他们的同意方能准假。

(九)每晚熄灯前,清点各宿舍人数,发现有学生未归的,要立即查找,并及时与家长和班主任联系。

(十)每晚熄灯后,认真巡逻宿舍及周边环境并督促学生就寝,同时认真检查门、窗、水、电。巡逻时若发现学生生病,应及时与值班校医联系诊治,严重的要立即送往医院,并告知班主任。

(十一)学生上课后,逐个检查宿舍。发现滞留在宿舍的学生要问明情况,如有生病的学生,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班主任。

(十二)做好宿舍环境卫生和喷洒消毒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宿舍管理委员会定期评比宿舍卫生并公布,对宿舍内务和卫生差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并限时整改。

留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留学生在我校的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留学生的安全工作由学校安全处总负责,主管学院等部门协助共同负责。

第三条 留学生来校后,主管学院应及时将留学生的基本情况通知安全处,后由安全处通知济南市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留学生来校后,安全处工作人员应向留学生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等,并将学校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留学生,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留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条 留学生公寓的安全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 留学生住宿的公寓楼必须严格执行住宿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留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

第七条 入住留学生必须遵守留学生公寓楼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情。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安全处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安全处统一安排。留学生外出在外留宿,需向主管学院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经主管学院批准,报安全处备案。

第八条 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留学生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第九条 对留学生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留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安全处,再由安全处报告分管校长,并通知主管学院协调解决。

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外国来华专家在我校的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国专家的安全工作由学校安全处总负责,学校党政办公室协助共同负责。

第三条 外国专家到任后,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外国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我市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外国专家到任后,学校党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向外国专家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以及专家用车安全规定等,并将学校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国专家,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外国专家提供帮助。

第五条 外国专家宿舍的安全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 外国专家住宿的宿舍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对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护照、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要求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外国专家房间,更不得留宿。对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入住外国专家必须遵守宿舍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件。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党政办公室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有一名以上本学校教职工结伴而行。

第八条 对外国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

第九条 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外教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条 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校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安全处,并通知党政办公室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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