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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0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以及《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园综合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参照社会道路交通管理方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范围:校园内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可对校园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证制度。
第五条 校外车辆进入校园时,需出示有关证件及说明进校事由,经门卫同意后以机动车行驶证或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换取校内通行证方能进入校园,出门时换回原证件。出租车(除紧急状态外)不得进入校内。
    第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校内禁鸣喇叭,进出校门严禁超速;校园道路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各类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停放在停车位或停车线内。
    第七条 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及重大校务活动的车辆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除队列行进外;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九条 超重车辆(8吨以上,含8吨)不得进入校园。确因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非机动车应集中停放,专人看管,严禁乱停放,防止失窃。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应遵守校园道路交通规定,确保行驶安全,禁止骑车载人。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校园道路、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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