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既能有效增强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和艰苦奋斗精神,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发挥广大学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又是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来解决自身困难的有效资助办法,也是各部门弥补劳动力不足、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学校总体办学效益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对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7〕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校学工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3、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加强与校外单位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4、建立校内外勤工助学人才库和管理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勤工助学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 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
1、每学年初,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均要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附表一),学工处将根据申请登记表建立每学年的勤工助学人才库。用工单位应在勤工助学人才库内选聘学生,未经批准不得聘用其他学生,否则所需酬金由聘用部门自理。各用工单位要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2、勤工助学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自身学习主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应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个人,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
3、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的选聘原则: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德良好;2)、学习成绩合格;3)、身体健康;4)、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5)、有岗位专长者优先;6)、同等条件下,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考虑。
4、凡具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1)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者;2)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3)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4)因故休学者;5)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6)受党、团、行政处分者;7)用工单位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者。
5、各用工单位在定岗、定酬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处对各用工单位发放酬金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将予以公示。
6、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工处备案。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学习时间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三、 单位用工岗位的设立和有关要求
1、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长期的较为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学生可以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有:助教助研岗位、校园建设和管理岗位、行政和后勤管理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等。
2、各处室只有在工作量满负荷的情况下方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任意设立冗余岗位;各处室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需明确岗位的名称、岗位的需求人数、每月的工作时间、计酬的标准,固定岗位要计算全年的勤工助学经费,临时岗位要计算该次勤工助学经费。
3、每学年初第三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需要设立的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并核定工种的用工计划(包括人数、时间等)、计酬标准和经费额度等,填写《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附表二),报学工处审核同意后安排。固定岗位每学年申报一次。
4、各单位在有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需求时,在用工前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申请》和《郑州轻工业学院临时性岗位申请表》(附表三),报学工处审核同意后推荐安排,用工单位选拔录用。对于未预先报学工处擅自聘用学生的处室,用工报酬由处室自理。
5、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学生,原则上由各学院自主在本学院困难生中选拔录用;其他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由学工处推荐,用工部门按有关程序选拔录用。各用工处室在报送确定拟录用学生清单前,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示。
6、用工处室在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由用工单位和学工处协商,可考虑录用其他同学参加。
7、校外用人单位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经学工处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性质、用工数量及报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8、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和力不能及的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9、每学年各用工单位在确定用工计划后,核算固定岗位用工经费。用工经费超过2万元的,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 经费来源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学校预算外其他收入和社会专项捐赠等。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挤占和挪用,对学生的报酬,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克扣拖欠。
五、勤工助学的参考计酬标准
1、固定岗位的报酬一般由用工单位和学工处根据用工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劳动时间等协商确定,按月计酬,按月审核发放。固定岗位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实验室、网络室、资料室、办公室和行政、后勤管理服务等为主要内容,如:机房值班、办公室助理、辅导员助理、信息员、卫生保洁等岗位。一般劳动报酬为50-150元/月。
2、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视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工作完成质量等与学工处协商确定。
六、用工考核和报酬领取
1、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并确定学生的报酬。固定岗位按月进行考核,临时岗位在工作完成以后,由用工单位按工作完成质量为主进行考核。
2、各用工单位在考核结束后,填写《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用工报酬审核发放表》(附表四),报学工处审核批准。
3、每月6—8日,学生处对各固定岗位的用工部门上报的《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用工报酬审核发放表》进行审核,办理发放酬金手续。临时用工单位在学生完成工作后的一周时间内办理酬金审核发放手续。
4、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由学校统一安排发放。
七、其它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