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附件四),学生工作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校的认定工作。
2、以学院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学院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院或年级总人数的2%。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山东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1年济南市五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400元),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总的认定比例一般掌握在年级在校生的14%左右。分别按照下列原则掌握:
特殊困难学生:(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5)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遇重大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困难学生: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一般困难学生:(1)单亲家庭或由于人口多、兄弟姐妹上学人数较多而平均收入低的学生;(2)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4、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工作组、学生资助中心、年级(或)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3、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安排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学院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6、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7、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8、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1年9月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二:《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三:《山东省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一: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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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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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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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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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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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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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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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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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城镇 口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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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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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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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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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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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是口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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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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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是口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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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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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是口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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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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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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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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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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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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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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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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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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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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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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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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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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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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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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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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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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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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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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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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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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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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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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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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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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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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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复印使用。请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二:
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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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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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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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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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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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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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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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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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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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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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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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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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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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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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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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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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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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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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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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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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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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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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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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困难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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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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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经济不困难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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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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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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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口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口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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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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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口 同意工作小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口 不同意工作小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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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仅供参考。
附件三: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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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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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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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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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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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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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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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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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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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魏风传
副组长:马健、张静霞、毕跃华、刘国
崔健、韩以太、张传银
成员:马洪秀、杨勇、俞茂、张成强
杨本明、刘鑫、各班班主任(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