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信箱  /  加入收藏
关于运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9 点击量:

 关于运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的通知

 

部门、学院

继续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增强监督执纪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近期整理的近两年来我省高校 22个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交各部门、学院组织学习。各部门、学院组织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研讨,深入剖析典型案例,用好反面教材,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进一步严明纪律、严守规矩。

 

 

附件:典型案例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委

     2015年11月18

 

 

 

 

 

 

附件:典型案例

 

学术造假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教师, 2000年01月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2010年11月转评为副教授。

违纪事实:经查,该同志于2005—2009年期间发表的《PLC在五龙桥闸控制系统中的应用》等9篇论文中, 1篇复制比低于30%, 7篇复制比在30%-80%之间, 1篇复制比超过80%;9篇论文无一获奖。2010年11月转评副教授时使用了以上9篇论文。

处理结果:经学校研究,决定撤销其副教授任职资格,同时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专业技术六级降为专业技术十一级(由副高级降为初级),处分期24个月。

 

擅离职守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分校区管理办公室校园管理科主任科员

违纪事实:经查,2014124日晚7点半左右,省委第一专项巡视组到校区检查夜间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值班组长其不在值班岗位,电话联系后,其声称没在校园里,在附近吃饭,一会回来。但直至巡视组8点半左右离开,也未到岗。身为值班组长,本应严守纪律,坚守岗位,却擅离职守,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

处理结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警告处分。

公车私用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

违纪事实:经查,2013年8月22日晚,因孩子考入高中,该同志约几位亲戚朋友在奥体中心某酒店聚餐(个人自费),使用了二级学院公车,违背了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造成了不良影响。该同志承认此事,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

处理结果:经学校研究,给予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并令其写出书面检讨,在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补交车损和油脂燃料费,上缴其所在单位财务。对二级学院在年终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对该院党总支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辅导员诈骗问题

违纪人员:2009年10月30日任某校副科级辅导员,2011年8月1日,因涉嫌网络赌博被济宁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在滨州查获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9日被免除副科级干部职务。2012年3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滨州市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违纪事实: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其在2010年4月一赌博网站上注册会员后,进行网络赌博,并沉迷于此。为了筹资参与赌博和偿还所借高利贷本金及利息,虚构了做煤炭、铜、汽车装饰品生意、开化工厂需要资金及借款放贷等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他人现金3066.139万元。2013年8月12日,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滨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2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结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

 

招生考试违纪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体育艺术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兼常务副院长。

违纪事实:院长之子参加2014年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没有回避;未经组织允许,利用职务便利私下联系其熟悉的老师参加学校测试工作,并安排其参与跳远测试项目测距。对以上错误负有直接责任。常务副院长没有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委关于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招生的有关规定,管理松散、责任不清,工作安排不当。测试结束后,作为主管领导,同意对应进行备案的测试录像未做保存处理,对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测试中存在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意见:经研究,给予院长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常务副院长行政警告处分。

 

巡考期间吃喝问题

违纪人员:某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副处长,另3人为该校干部。

违纪事实:经查,受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委派,4人于2014年12月27日至28日到市教育局检查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27日下午,检查组4人跟随市教育局有关人员前往一中学指导中外交流合作办学项目,会后在某酒店就晚餐,共计11人消费2660元,其中酒水1748元,菜金788元,烟120元,纸巾4元。

处理结果:学院党委给予该副处长党内警告处分,对另3人等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公款吃喝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该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院办公室主任

违纪事实:

(一)经查,2014年7月18日下午,经济管理学院召开全体教职工学期期末会议。会议结束时,院长指示下属各系、室自行安排聚餐。当天下午,副院长电话预定了某酒店208房间,安排院办副主任负责联系通知参加聚餐人员。晚餐共计14人参加。菜金标准为每人98元,啤酒消费31瓶,任伟自带白酒2瓶,总计花费1778元。用餐结束后,当时未开具发票。后商定,这次餐费找机会以适当方式报销。

(二)经查,2014年8月底,该院长带领学院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和部分在校生参加了新生入学报到服务工作。31日晚,在学校招待所餐厅一起吃饭,院行政人员共计12人参加。菜金标准为每人70元,啤酒消费19瓶,茶水50元,总计1181元。在招待所前台记账,至9月10日核查时未结账。记账名目为工作餐。

处理结果:学校党委给予该院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内警告处分。就餐费用由个人负担

 

违犯考试工作纪律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体育学院教授1人、该学院讲师1人

违纪事实:经查,在2014年体育舞蹈专业健美操方向专业测试中,违犯考试工作纪律,为考生疏通关系,以便打分时通融照顾。2014年2月10日,该教授将考生信息资料转交担任体育舞蹈专业健美操评委的该学院讲师;2月12日中午用餐期间,该讲师将考生信息向有关评委打招呼,被拒绝。

处理结果:学校给予2人警告处分,禁止担任体育招生考试考评员工作三年。

 

私设小金库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旅游学院院长

违纪事实:经查,该旅游学院存在帐外收入和账外支出的现象,涉及金额235942.00元。该院长在本任期内未能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未能履行经济管理责任,对帐外资金管理混乱,情节较重。

处理结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处分,由专业技术职务教授三级降为教授四级,撤销其管理岗职务。

 

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财务处收费管理科科长

违纪事实:经查,该同志参与了建行青岛市高雄路支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接受建行青岛市高雄路支行工作人员伪造的现金缴款单和银行对账单,并进行账务处理,违反了有关财经纪律。

处理结果:学校经研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发表网络不实言论的问题

违纪人员:原某校大学外语教学部党总支书记

违纪事实:当事人于2012年3月,在网吧内发了一则有关学校原党委书记的帖子,内容主要涉及在担任党委书记期间,中专招生造假、骗取财富、贪污糜烂、权钱交易等问题。帖子上传后,很快被众多网站相继转载,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经研究,2013年1月31日,学校给予当事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改任调研员,不再担任大学外语教学部党总支书记职务。

 

发表网络不实言论的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教师,讲师职称。

违纪事实:经查,2013年1月15日,当事人在《天涯论坛》上发布有关该校副校长等同志的负面报道,主要是反映其挪用公款、行贿买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为其儿子谋前程;作风不正、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等。随后,该帖被众多网站转载。该帖还引起了有关部门注意。

处理结果:经研究决定,学校给予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收受贿赂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原建筑学院党委书记。曾任基建处处长;校区规划设计部副主任;学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违纪事实:经查,当事人在任基建处副处长、处长,以及被抽调到工程建设指挥部任规划设计部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建筑材料公司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并在承揽基建工程及协调拨付工程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处理结果:按照省纪委的意见,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收受贿赂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建筑学院副院长。曾任学校基建处总工程师、规划设计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处级)、基建处副处长。

违纪事实:经查,2007年至2013年,当事人在任基建处规划科科长、总工程师、规划设计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处长,建筑学院副院长期间,索取或非法收受多个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等共计157655元,并在项目规划设计及建设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处理结果:按照省纪委的意见,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开除党籍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由事业单位管理岗位6级岗位降至9级岗位。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体育科学学院球类教研室副教授。

    违纪事实:调查证实当事人在担任省外某校2013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篮球专项测试考评组长期间,无视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纪律,接受他人考场上帮忙给部分考生加分的提议,利用从事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之便,伙同他人作弊,致使9名考生的17个测试数据出现错误,其中8人测试成绩获得不同程度加分,影响了考试公平、公正,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结果:2013年7月11日,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另5年内不得担任一切国内体育赛事裁判工作。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体育科学学院球类教研室讲师

    违纪事实:调查证实,其在担任省外某校2013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篮球专项测试考评员期间,无视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纪律,私藏手机一部,与外界保持联系,利用从事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之便,指使、伙同他人作弊,致使9名考生的17个测试数据出现错误,其中8人测试成绩获得不同程度加分,影响了考试公平、公正,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结果:2013年7月11日,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另5年内不得担任一切国内体育赛事裁判工作。 

 

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问题

    违纪人员:原任某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捕。 

    违纪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其在任职学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公款9.19万元据为己有;作为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违反国家规定,从以学校名义收取的本应列入学校正式账目并上缴的各种费用中截留92.5万元,以奖金及过节费的名义私分给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职工,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处理结果:2013年3月14日,法院以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3年5月,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挪用公款、贪污问题

    违纪人员:原某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自学考试与远程教育中心主任(正科级) 

    违纪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其在任学校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自学考试与远程教育中心主任期间,利用保管该院收取的学费、录取费等公款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3829979.2元,用于购买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从事营利活动,挪用给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归案后,已退回全部赃款,主动认罪,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理结果:2012年12月14日,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挪用公款问题

    违纪人员:原某校后勤生活服务中心职工 

    违纪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仍与他人共谋挪用给其个人使用4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处理结果:2012年12月14日,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5月21日,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处分

 

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问题    

    违纪人员:原某校法学院党总支书记

    违纪事实:经调查,2013年5月,其在担任法学院党总支书记试用期内,为满足本院某研究生应聘工作需要,无视组织纪律,在该生没有履行入党程序及手续的情况下,为其出具党员身份证明,帮助学生在某大学应聘政治辅导员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2013年7月21日,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违反科研经费管理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地质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

违纪事实:经抽查其所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发现,课题组以虚假个人签名的“劳务费发放明细表”领取劳务费,账外进行二次分配,用于支付课题评审费、研究生劳务费及其他无票据项目支出。其行为违反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违反社会道德问题

违纪人员:某校体育学院二级讲师。

违纪事实:经查,20141015日,某女生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测试向其请假,当日课堂上该女生没有参加该体能测试。下课后,该教师崔与该女生取得联系,驾驶自己的汽车到某宾馆开房间,提出非礼要求,遭到女生的拒绝。该教师的行为在师生中造成了很坏影响。

处理结果:学校决定,将该教师调离教师工作岗位,并给予记过处分。

热点链接
版权: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丹桂路2011号  信箱:jnygzscc@126.com 邮政编码:250307 联系电话:87207750 鲁ICP备0500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