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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秩序督查工作意见(17号)
发布日期:2014-11-27 点击量:

 中共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济幼高专纪字[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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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开展课堂教学秩序督查工作的意见

 

为不断提高任课教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促进任课教师严格遵守课堂教学规范、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和稳定良好的教学秩序,全面推动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课堂教学秩序督查工作,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课堂教学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课堂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严格遵守课堂教学常规、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是任课教师最基本的职业要求。为了突出课堂教学的中心地位、促进任课教师更好地履行职责,学校将不断加强对课堂教学秩序的督查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学校成立课堂教学秩序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课堂教学秩序进行全面督查。

学校课堂教学秩序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统一领导,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纪检监察室、工会、督导办公室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三、督查内容

1.出勤情况。教师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课表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教室组织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2. 教学准备。教师进入课堂,备齐教案、教材等基本教学材料。

3.仪表言行。教师在课堂上,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不得在课堂上发表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4.掌握学生出勤情况。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考勤,核实并记录迟到、缺课(旷课)、早退学生名单。

5.教师对课堂纪律的管理情况。教师在课堂上,履行维护和管理课堂纪律的职责,及时制止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现象,对违反纪律的情况,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班主任。  

6.其它应遵守的课堂常规和教学纪律要求的行为。

四、结果处理

学校督查领导小组适时公布督查情况,并将督查情况向学校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于违反课堂教学常规和教学纪律的任课教师,学校将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922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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