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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定(16号)
发布日期:2014-11-27 点击量:

 中共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济幼高专纪字[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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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离任工作交接程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暂行规定,是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保持干部在任期届满、提任或任期内调任、转任、免职、退休、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单位领导职务后工作的延续性。是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学校正常有序发展的必要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工作交接的党政领导干部指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本着对学校、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完整的原则进行离任交接。

 

第二章   交接内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提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条  领导干部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及人事工作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1、离任领导所经手的重要文件、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2、所在部门人员情况,人员工作具体分工等;

3、所在部门工作基本情况包括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重要事务的办理程序及进展情况;

4、所在部门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部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5、所在部门重大遗留问题。

(二)国有资产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使用资产。离任领导向本单位(部门)移交个人使用的所有资产,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2、单位管理资产。单位(部门)负责人离职时,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资产管理相关人员对单位管理的资产进行清查,要求资产账、物相符。账、物不相符或者不能以实物交接的资产,离任领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的说明材料。

3、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形成书面交接材料,重新确认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

(三)财务工作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1、所在部门截至移交日的经费使用结余情况;

2、所在部门截至移交日的创收资金结余情况;

3、离任领导借用的单位资金情况;

4、其他未尽重要事项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离任交接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七条   主要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在组织部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接任领导干部交接,如暂无接任者,可由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交接;其他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接,本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八条   离任交接程序: 

(一)交接手续一般应当在离任领导干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交接的,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离任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之日起停止所有经济往来的有关事宜。 

(三)领导干部离任前,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填写《离任交接书》,对特殊事项,应写出书面说明。 

(四)《离任交接书》一式5份,经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确认签字后,交接双方、部门各存1份,报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各备案1份。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离任提任提任提任提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办理交接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

 

 

            中共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93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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