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工作篇)

发布日期:2017-11-21 浏览量:

目 录

学工处职责

奖学金评定办法

德育学分实施办法

学生评优条例

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奖励办法

先进班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学生考勤制度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校长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班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班主任管理办法(暂行)

辅导员管理办法(暂行)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学生行为准则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文明班级创建方案

文明宿舍创建方案

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试行)

学生管理规定

团委职责

团委会议制度

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团员档案管理规定

团员发展和超龄团员离团制度

团员民主评议制度

团委档案管理制度

学生会章程

社团管理办法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试行)

广播站工作制度

学工处工作职责

济幼高专党字[2015]23号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起草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

四、指导与考评学院的学生工作;

五、组织全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七、组织学生参加重大活动;

八、组织审定学生的综合测评、奖励与处分等工作;

九、组织助学工作;

十、负责国防教育、军事训练、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十一、负责学生保险工作;

十二、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工作;

十三、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新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工作;

十五、开展学生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

十六、完成学校交办的相关工作。

奖学金评定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4]109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进取,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达到《大(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身心健康;

(五)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举止文明;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奖学金评选资格

1.考试作弊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3.有不及格科目者;

4.一学年缺课累计2周(含2周)以上者;

二、奖项、等级及标准

(一)普通奖学金:根据个人本学年学习成绩的60%、德育学分40%的综合量化成绩,每班按班级人数的10%分别评选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400元、300元、200元;

(二)励志学子奖:在全校范围内评选5%品学兼优且家庭生活困难者,每人奖励300元;

(三)单项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每人奖励300元;获得国家级二等奖的,每人奖励200元;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的,每人奖励100。获得省级一等奖的,每人奖励200元;获得省级二等奖的,每人奖励100元;获得省级三等奖的,每人奖励50元。获得市级一等奖的,每人奖励100元;获得市级二等奖的,每人奖励50元。(每人每学年只限一次,不重复发放)

三、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奖学金评定工作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每年一次。

(二)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组织评选工作,并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天),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三)各学院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评选名单按有关要求送学工处审核,学工处将审核结果报学校批准。

(四)学校为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奖学金申报和评审要客观真实。严禁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校期间申请奖学金的资格,学校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奖学金的使用规定

奖学金获得者应将奖学金用于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用于吸烟、喝酒、请客等消费行为,如发现此种情况,学校将停发或追回奖学金,并取消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德育学分实施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4]110号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德育为先的育人原则,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提高德育评价的准确性,促使学生自觉按照大学生德育目标的要求进行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增强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自觉性,促进良好学风和校风的形成。现制定《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德育学分实施办法》。

德育学分基本分为60分,凡一月内无任何扣分的同学,当月在基本分60分基础上自然增长4分;凡一月内有减分的同学,本月无自然增长分。

一、德育学分测评内容:

(一)加分内容

1.出勤方面

(1)一个月全勤者加3分;连续两个月全勤者加8分;连续三个月全勤者加15分;连续四个月全勤者加18分;一学期全勤者,加20分;

(2)一学期病事假不超过8节的加1分;

2.班级建设

(1)在宿舍评比活动中,被评为标兵宿舍、红旗宿舍、文明宿舍的每人每学期分别加7分、5分、3分,舍长加10分。

(2)在某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受到报刊、电视电台、学校表扬的加10分。

(3)在争创优秀班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者,经班主任同意,加分1-4分(每班每学期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4)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大胆热情,为集体作出贡献的,经主管部门推荐,每人每学期加3-7分。

3.社团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社团活动,在社团建设和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根据实际情况,经指导教师推荐,班主任核实,加1-2分;(不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4.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

(1)凡被学校同意认可的在省、全国性的竞赛或评比活动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分10、9、8分;在市级的竞赛或评比活动中获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6、5分;在区(或校际间)竞赛或评比活动中,获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分5、4、3分;在学校各级竞赛或评比活动中获前三名者(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分3、2、1分。

(2)市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加10分;市先进班集体视贡献大小加5分(加分范围不超过班级总人数10%)

(3)校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加5分,优秀团员、劳动积极分子加3分,单项奖加2分;

(二)减分内容

1.出勤方面

病事假超过16节的减5分;旷课一节减3分;迟到、早退一次减2分。

2.遵守校规校纪方面:

(1)凡受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减操行评定基本分10-30分。

A 警告处分减10分 B 严重警告处分减15分

C 记过处分减20分 D 留校察看处分减30分

(2)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减操行评定基本分10—20分。

A 打仗斗殴、辱骂他人者 B 故意破坏公物者 C 教唆他人犯错误者 D 抽烟、酗酒批评教育两次以内者 E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或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者F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者

(3)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减操行评定基本分5-10分。

A 烫发、染发、留长发、染指甲、佩带首饰者

B 扰乱教学楼、实验楼和宿舍楼正常秩序者

C 在宿舍内私自留宿他人者

D 有其它违纪行为者

(4)宿舍不叠被子每次减10分;晚熄灯后,违反常规纪律每人每次减2分,经教育不改者,加倍减分。

(5)班级、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接电源者一次减10分;

二、德育学分的运用

德育学分的40%纳入学生个人综合量化成绩,参加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

三、德育学分考评要求

(一)德育学分考评是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引领学生健康发展、健康成长的“指挥棒”,各学院、班主任要认真学习,认真落实、实施,深刻领会德育学分实施意义;

(二)德育学分考评工作由学院负责,各班主任具体落实;

(三)新学期开学初,德育学分考评结果要在班内公示一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评优条例

济幼高专行字[2014]111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在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本制度予以奖励。

第三条 学校学生奖励包括综合奖和单项奖。

(一)综合奖

1.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2.优秀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5.标兵宿舍、红旗宿舍、文明宿舍

6.先进班集体

(二)单项奖

第四条 学生奖励的实施办法

学生综合奖励依据相关评选办法进行。

第五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的表彰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章;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六条 奖金主要用于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支出,禁止用奖金请吃请喝及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4]112号

一、优秀学生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集体,能为学校添光彩。

(二)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工作认真负责,自觉履行《师范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无违纪及不及格科目,综合量化成绩在班内排名前40%。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良好以上。

(五)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评比办法

(一)优秀学生的推荐必须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在班级经民主评议产生,班级民主评议同意率在50%以上。

(二)每班推荐优秀学生名额为班级学生总数的25%。

(三)班级初选后,报学院审批、公示,学院报学工处备案。

(四)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学年开始时评选上学年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的评定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三、表彰奖励

优秀学生获得学校发给的荣誉证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奖励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4]113号

一、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并能大胆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学习勤奋、刻苦,本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在班内排名中等以上。

(五)综合量化成绩在班内前10%。认真组织并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较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每年9月份由各班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候选人的得票率要超过参评学生的50%。

(二)按照学生干部数的25%评定。其中学生干部数指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数总和,包括学生会、团委会学生干部,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

(三)班主任将初选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审核公示后由学工处汇总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学校办公会审批。

(四)审批表归入学生档案,颁发证书及奖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先进班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4]114号

为切实加强校风建设,培养广大同学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奋发成才,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条件:

(一)获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其班级学习成绩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一学年两学期的平均成绩)

(二)先进班级体原则上从学院各层次、各班综合量化(学习成绩、常规、宿舍、卫生)前15%的班级中产生。学院负责统筹评估。

(三)要求班级工作各类档案完整真实。

(四)能及时主动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上报材料做到真实、准确、公平、公正。

二、评选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由学院负责,根据综合量化的考核结果和比例确定名单,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工处。

(二)学工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三)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年上半年,与优秀学生的评选同步进行。

三、奖励办法

(一)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及奖状,并发给班级奖励基金300元。

(二)校级先进班级的产生比例为全校班级总数的30%。

(三)毕业班毕业学年不参加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济幼高专行字[2014]115号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校学生违犯学校纪律,扰乱教学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依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在校学生。

第六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给予处分的学生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10至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至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至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至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开除学籍。(每天上六节课,晚自习2节,早操、早读各1节)

第十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分别按照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无故不在学校住宿者(周末及节假日回家者除外,但登记住校者按规定执行):

(一)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二次,给予记过处分。

(三)累计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来校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按以下情形给予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校安全处确认有盗窃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经教育后已退脏,有悔改表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脏,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五)两次以上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价值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以及运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生不予以按期毕业)。

3.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1.知情人拒绝作证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而受处分,又重犯打架斗殴错误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理。

(九)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校纪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伤害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抽烟、酗酒者

(一)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并写出检查,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二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三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四次及以上者,通知家长来校共同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私用大功率电器(1500W及以上)或私接电源线者,首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引发火灾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处理(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四)第二次违纪已构成再次处分者。

第十九条 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一)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在本年度内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二)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条 对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二)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学校将追发违纪处分文件,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处分、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研究批准,学院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查批准。

(三)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协调处理;

(六)纪律处分以一年为期限,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处分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七)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院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考勤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4]116号

为建设良好学风、校风,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要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自习及其他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包括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认定为旷课。

二、考勤标准

(一)请假未获准和超过假期而缺勤者(包括因假期结束未能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者)为旷课。

(二)老师开始讲课后进入课堂、或自习时间开始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

(三)上课时未经任课老师允许而先行离开课堂者为早退。

(四)检查人员检查时学生无故不在现场可确定为旷课。

(五)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课时计算。

三、考勤程序与请假审批

(一)因病请假须有正规医疗单位证明,因事请假须有正当理由或必要证明。假期以批准时间为准。

(二)学生请假应填写学校统一的请假记录单,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到一周(含一周)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一周需到学工处审批并备案。班主任(辅导员)保存请假记录单存根,同时发给学生准假通知。学生持通知找班级考勤员登记后方可离校。返校应立即找班主任(辅导员)销假,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在该生的请假记录存根上填写销假时间或未能销假的原因并签字备案。超过批准期限或返校后未及时销假,按旷课处理。请假记录存根做为班级档案保存。

(三)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事后补假,特殊情况补假需交验相关证明。

(四)学生军训、外出实习、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审批。

四、学生考勤管理

(一)各班建立考勤制度。统一使用学校发放的“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勤表”,考勤员按课程安排每上一门课考勤一次并请任课教师签字。每周一负责将考勤表(经班主任、辅导员检查并签字后)送交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学院依情况对出勤不良学生进行处分。

(二)任课教师应记录所任课程上课期间学生出勤情况。认真填写学生考勤表,同时分别把请假和旷课的学生名单记录在案,并统计其缺课课时,每月将所任课程的出勤情况填写考勤表,交各班课代表,课代表将各科任课教师考勤记录交给本班学习委员,学习委员收齐后交给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学期末汇总后报学院及学工处。

(三)学生因下列原因可以请假或补假。

1.因疾病,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建议停课休养者;

2.确因直系亲属疾病或丧事,必须本人参加者;

3.确因家庭事务,必须本人出面不能解决者;

4.确因一些突发事件,本人不能按期返校者;

5.上级或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以及学校安排的工作,要求本人参加者,由主办部门负责出具请假证明。

(四)学生因下列原因不得请假或补假:

1.自称有病无医院诊断证明者;

2.占用上课时间私自外出办理私事者;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

4.未经学校同意参加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活动及招考、学习班者;

5.占用上课时间经商、担任家教或其他有偿服务等。

五、班主任(辅导员)

全面负责班级考勤,定期进行考勤讲评。对出勤差的同学及时提醒,对旷课时数达到处分级别的学生必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附考勤表复印件)提交学院。

六、学生缺勤、旷课处理

依照《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工处、教务处

不定期对班级考勤、教师考勤进行抽查,并作为班级考核、班主任(辅导员)考核和教师考核的依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4]117号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文明行为的重要课堂。为了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充分发挥学生宿舍的育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宿管理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生的住宿分配、调整方案。

(一)新生入学前,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按新生住宿分配方案将宿舍落实到班级,各班主任将铺位落实到人,并选出宿舍长。

(二)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铺位住宿,不得私自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能调换。

(三)学生须按照学校的放假时间或毕业时间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留校住宿,必须经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留宿。不履行手续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财产管理

(一)宿舍配备的家具(床、桌、凳),由学校统一编号,责任到人,若丢失、损坏,由学生个人赔偿;不得擅自调换家具。

(二)宿舍内公共设备(厕所、洗刷间、玻璃、线路、灯具、电扇、等)由宿舍成员共同负责,若有损坏,由学生个人或集体赔偿

(三)家具、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登记报修,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验证后进行维护或调换。

(四)故意损坏宿舍家具以及其它设施者,应在当日主动到公寓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逾期除责令其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水电管理

(一)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灯、插座,不得违规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电热杯、电茶壶、电饭煲、电热水器等电器。违规电器一经发现将严肃批评并予以没收;对屡教不改或因违规使用电器造成责任事故者,除没收电器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二)水电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到公寓管理办公室报修,擅自维修造成事故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自觉养成节水节电的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四、纪律管理

(一)学生宿舍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按时开门、锁门;对外来人员要严格查询,履行登记手续。

(二)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宿舍按学校规定时间开、关大门,上课期间不准进入宿舍区(生病学生须有医务室签字证明后方可进入);

(三)凡我校住宿学生,不得随意借宿他处,如有特殊情况务必事先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在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离开。

(四)注意防火防盗。不准搬弄、损坏消防设施;不得撬砸门窗;不许留外来人员住宿;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

(五)不准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更不得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纪行为的发生。不允许男女生互串宿舍。

(六)按时就寝,按时起床。午休、晚休、自习时间不允许在宿舍内从事有碍他人休息的行为发生。

五、卫生管理

(一)楼内厕所、盥洗室、走廊、楼梯及公共场所卫生由物业保洁员负责打扫,室内卫生、厕所由学生打扫;各宿舍长负责安排卫生值日并组织实施;宿舍要求整洁明净,物品摆放有序,家具、门窗无灰尘、墙角无蜘蛛网。

(二)宿舍值日生每天必须在上午8:00之前,中午12:00-13:00将垃圾倒入楼道垃圾桶内,以便保洁员及时运走;不得将宿舍垃圾扫入走廊。

(三)不允许在宿舍区乱泼乱倒;不得故意蹬踏墙壁;不准在墙壁上打孔钉钉、乱涂乱贴乱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6]73号

第一条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并完善了以“奖、助、贷、借、勤、补、减、缓”、“八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体系。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各学院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实施我校“奖、助、贷、借、勤、补、减、缓”等政策措施;负责全校性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等。

第五条奖学金: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主要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奖励金额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及学校评选办法执行,社会奖学金由出资方与学校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具体名额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等额推荐;各学院将评选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有关材料并签署学院推荐意见,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经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或出资方,由学校直接发放。

第六条生源地贷款:未获得其它资助者或获得资助尚不能解决其本人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本人向生源地信用机构申请,并由学生本人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第七条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社会助学金,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评审程序与奖学金评选程序相同,但分学期发放。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针对家庭或本人遭遇变故,出现突发性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家人申请,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从学校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中支出。

社会助学金由出资方与学校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第八条勤工助学:学校设立部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依照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禁止学生个人参与未经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勤工助学活动费用,由各用人部门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由学校直接向学生支付,标准不得低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要求。

第九条学费减免:学费减免包括中职学生免学费项目、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中职学生免学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条绿色通道: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各学院每学年要开展贫困学生建档和更新工作,对贫困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受助学生需接受师生监督,学生资助中心接受师生就受助学生个人表现的举报投诉,并对其申报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有关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资助政策另行制订细则。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1]2号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学生工作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以学院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学院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院或年级总人数的2%。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山东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1年济南市五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400元),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总的认定比例一般掌握在年级在校生的25%左右。分别按照下列原则掌握:

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遇重大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困难学生: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一般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或由于人口多、兄弟姐妹上学人数较多而平均收入低的学生;

2.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3.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工作组、学生资助中心、年级(或)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三)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安排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学院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六)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七)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户口

口城镇 口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学校

个人特长

孤 残

□是 口否

单亲

口是 口否

烈士子女

口是 口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 章

学生本人

学生

家长

或监

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此表可复印使用。请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2

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年收入

学 院

专 业

年 级

在校联系电话

学号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月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档 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口

陈 述 理 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B.家庭经济困难 口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口

D.家庭经济不困难 口

认 定 决 定

院(系)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口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口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学校

学生

资助

管理

机构

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口 同意工作小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口 不同意工作小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注:本表仅供参考。

附件3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专 业

姓 名

性别

身 份 证 号 码

班 级

困难程度

一般

困难

困难

特殊

困难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济幼高专行字[2011]1号

为切实做好我校新生入学工作,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能顺利入学,深入贯彻国家、省和市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的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绿色通道”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恩丽

副组长:张静霞、刘 国、成学忠、张炳坤

成 员:俞 茂、杨本明、王建英、刘 鑫、朱英华、张成强

陈玲玲、侯艳红

二、“绿色通道”申请对象

(一)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报到时能完清除贷款金额外其他费用的;

(二)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在报到时仍不能完清除贷款金额外其他费用的;

(三)未办理任何助学贷款,因家庭经济困难在入学时无法一次性交清学费的学生。

三、“绿色通道”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绿色通道”申请对象要求第1条的,学生持生源地贷款受理单,不用学工部审批,直接按《新生入学报到程序单》的安排,办理其它报到入学手续;

(二)凡符合“绿色通道”申请对象要求第2条和第3条的学生,学院调查确认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绿色通道”申请表, 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到报到现场学工部“绿色通道”办理处,办理审批手续。持经学工部审批的“绿色通道”申请表,按照《新生入学报到程序单》的安排,办理其他报到入学手续;

(三)开学后,学校在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扶困办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提出具体的扶助措施。

四、各部门工作职责

教务处:

(一)将《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到新生手中;

(二)为通过“绿色通道”审批的学生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工处:

(一)新生报到时,在报到现场负责新生及新生家长对学生资助体系相关咨询工作;

(二)对新生申请“绿色通道”进行审批并进行相关登记。

财务处:

根据学工部审批的“绿色通道”审批证明收取学生本期除缓交外应交费用,并在程序单相应栏目签章。

总务处:

(一)负责新生校园一卡通的发放。

(二)负责新生床上用品、校服等物品发放。

各学院

(一)发放新生的报到程序单及“绿色通道”申请表(见附表);

(二)对本院申请“绿色通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初步审核工作;

(三)查收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新生的贷款受理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表: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班级

姓名

性别

专业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主要成员

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

联系方式

姓名母亲

联系方式

家庭年收入

主要收入来源

申请绿色通道原因简述

1、○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元/学年;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元;

3、○其它原因(简述):

本人签字:

本人所欠费用元,将在年月日前,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现金○ 其它○ )方式缴纳并完清。

本人签字:

经核实,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经“绿色通道”入学。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此联由学工处备案)

NO:“绿色通道”审批证明

学生

姓名

性别

已办理贷款金额(元)

申请缓交金额(元)

所在

学院

专业

年级

经审核,同意该生经“绿色通道”入学,请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其报到入学相关手续。

学工处

年 月 日

(凭此联办理报到手续)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和关于转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教财字〔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山东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籍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生源地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制定和宣传,学生申请的审批等工作,学工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相关资助政策宣传、助学贷款资格审查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根据上级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制定各学院额度分配方案,组织各学院报送申贷学生信息。

(三)负责审核各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名单,及时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学校审批名单、报表、报告等。

(四)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负责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

(五)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变动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

(六)及时与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协调、解决学生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组织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宣传诚信知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八)办理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财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到款电汇单的审核、录入以及资金划转等工作。

(三)负责与经办银行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在校证明。

(二)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变更证明。

第十条 各学院相关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审核。

(二)负责对借款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上报。

(三)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鉴定、学籍变动、毕业去向等相关资料。

(四)负责贷款回执单的填写及审核,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广泛宣传个人征信知识,让借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的严重后果,提高学生诚信意识。

(六)负责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联系机制,协助学校、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山东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十二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山东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且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山东省财政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每年4月底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学校在上级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并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7月中旬,学校组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的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受理。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学校报到。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即可。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 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11月份,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贷款直接划转学校指定账户,剩余贷款划转学生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贷款合同生效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学生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贷款成功后,学生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用办法或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

第二十二条 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更新个人信息、发起“贷款确认”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完成毕业确认。对于未进行毕业确认的,学校将不予办理正常离校手续。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三条 身份信息变更。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情况,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进行变更,经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生效。未及时变更的,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责任由借款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贷款偿还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第二十六条 正常还款。每年11月底,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本年度应还本金及利息金额,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应还本息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12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

第二十七条 提前还款。学生于每年1月至10月的每月10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的15日前将提前还款费用足额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当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二)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三)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诚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信用卡等,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四)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1]4号

为加强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增强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和艰苦奋斗精神,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7〕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学校学工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3.建立校内勤工助学人才库和管理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勤工助学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

1.每学年初,家庭经济困难,有意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均要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附表一),学工处将根据申请登记表建立每学年的勤工助学人才库。用工单位应在勤工助学人才库内选聘学生,未经批准不得聘用其他学生,否则所需酬金由聘用部门自理。各用工单位要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2.勤工助学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自身学习主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应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个人,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

3.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的选聘原则: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好;2)、学习成绩合格;3)、身体健康;4)、家庭经济困难;5)、有岗位专长者优先;6)、同等条件下,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考虑。

4.凡具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1)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者;2)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3)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4)因故休学者;5)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6)受党、团、行政处分者;7)用工单位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者。

5.各用工单位在定岗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处对各用工单位发放酬金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将予以公示。

三、单位用工岗位的设立和有关要求

1.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长期的较为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学生可以参加的勤工助学岗位有:助教助研岗位、校园建设和管理岗位、行政和后勤管理岗位等。

2.各处室只有在工作量满负荷的情况下方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任意设立冗余岗位;各处室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需明确岗位的名称、岗位的需求人数、每月的工作时间等。

3.每学年初第三周前,各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需要设立的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并核定用工计划(包括人数、时间等)等,填写《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附表二),报学工处审核同意后安排。固定岗位每学年申报一次。

4.各单位在有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需求时,在用工前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申请》和《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临时性岗位申请表》(附表三),报学工处审核同意后推荐安排,用工单位选拔录用。对于未预先报学工处擅自聘用学生的处室,用工报酬由处室自理。

5.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学生,原则上由各学院自主在本学院困难生中选拔录用;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由学工处按有关程序选拔录用。

6.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和力不能及的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经费来源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和社会专项捐赠等。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挤占和挪用。

五、勤工助学的参考计酬标准

1.固定岗位的报酬一般由学工处根据用工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劳动时间等确定,按月计酬,按月审核发放。固定岗位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实验室、网络室、资料室、办公室和行政、后勤管理服务等为主要内容,如:机房值班,琴房、舞蹈房、阶梯教室保洁,图书馆、阅览室值班,办公室助理、辅导员助理、信息员等岗位。一般劳动报酬为300-500元/月。

2.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由学工处视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工作完成质量等确定。

3.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按6:4比例组成。(40%部分由各用工单位按其表现决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优秀按100%发放,合格按60%发放,不合格不发放并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六、用工考核和报酬领取

1.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固定岗位按月进行考核,临时岗位在工作完成以后,由用工单位按考勤及工作完成质量为主进行考核,并填写《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工作情况考核表》(附表四)。

2.各用工单位在考核结束后,填写《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用工报酬审核发放表》(附表五),报学工处审核批准。

3.每月6—8日,学生处对各固定岗位的用工部门上报的《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用工报酬审核发放表》进行审核,办理发放酬金手续。临时用工单位在学生完成工作后的一周时间内办理酬金审核发放手续。

4.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由学校统一安排发放。

七、其它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

学工处制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院 系

年级专业

政治面貌

宿 舍

联系电话

现任职务

家庭住址

家庭电话

是否是被认定为贫困生: 是( ) 否( )

家庭

经济

状况

本人经济来源

家庭收入( )亲友资助( )借贷( )奖学金( )勤工俭学( )

个 人 申 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可接受的报酬标准

元/小时 元/天 元/月

特 长

备 注

附表二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

用工单位(盖章): 用工单位领导签字:

岗位名称

岗位人数

月工作时间

计酬标准

金 额

备 注

合 计

注:1.请将此表用excel表格形式上报。

2.表格中“计酬标准”和“金额”两项由学工处填写;岗位特殊说明在“备注”中注明。

年 月 日

附表三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申请

学工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部门(签字)

年 月 日

附:临时性岗位申请表

岗位名称

岗位人数

工作时间

是否

贫困生

计酬标准

(元/小时)

金 额

备 注

合 计:

申请部门领导签字: 学工处审核意见:

注:1.请将此表用excel表格形式上报。

2.表格中“计酬标准”和“金额”两项由学工处填写;岗位特殊说明在“备注”中注明。

附表四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工作考核表

时间: 年 月—— 年 月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院

班级

岗位

联系

方式

出勤

情况

完成任务

质量

工作

态度

考核

等级

考核说明:

1.请将此表用excel表格形式上报。2.各用人单位应对在岗勤工助学学生严格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学生,用人单位可随时报学工处, 经核实后,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一年内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3.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按6:4比例组成。(40%部分由各用工单位按其表现决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优秀按100%发放,合格按60%发放,不合格不发放并终止勤工助学活动。)4.请各用人部门详细记录上岗学生出勤等情况,以作为考核依据。

考核人(签字):

考核单位(盖章):

附表五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用工报酬审核发放表

用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院

班级

勤工助学

岗位

上岗时间(小时)

补助金额(元)

签 名

合 计

人数:

总金额(大写):

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 批准: 审核: 时间: 年 月 日

注:1.请将此表用excel表格形式上报。

2.“补助金额”一栏由用工单位根据学工处制定的学生计酬标准填写。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7〕33号)和关于转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济财行〔200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工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勇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活动;

(五)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5%,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10%。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5%,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国家、省级学术性杂志、报刊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的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至我校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学院。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在9-11月份进行。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1)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2)。

(二)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申请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在收到上级划拔资金和审核批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1

(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年 月

专业、班级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 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以上)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

理由

(100字以上)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制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2年版

附件2

( — 学年)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年 月

专业、班级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 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以上)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

理由

(100字以上)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制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2年版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专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和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7〕3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兼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但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四)在上一学年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位于前十名。

(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确定参照《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获得:

(一)双亲去世、单亲或父母残疾的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四)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上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休学期间学生。

(三)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存在不良嗜好、不良习惯的学生。

(四)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将上级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学院,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家庭各类困难证明。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依据,参考学生家庭情况,通过答辩确定推荐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三日的公示,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五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上级下发到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如发现不正确使用奖学金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该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下一学年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每学年参加不少于30小时的学校义务劳动,由各学院负责记录。

第十三条 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学院及负责人,学校将对其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院 级 班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名次/班级人数

/

学习名次/班级人数

/

经济困难认定档次

口一般困难 口困难 口特殊困难

家庭户口

口城镇 口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家庭固定电话

曾获奖励和荣誉称号(包括获奖时间、奖项名称、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500字以内,全面反映家庭情况及德智体美情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审核意见:

推荐人签字: 行政职务: 年 月 日

学院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2]5号

为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和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7〕31号)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专科阶段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三年学制专科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顶岗实习学生不在享受范围内。其资助等级和名额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再分配到各学院。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一)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确定参照《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学年内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课程;

(五)体育成绩达标;

(六)积极参加学项各项有意义的活动,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第五条 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申请与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每年九月份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启动,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每年9月份,学校将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院评审小组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具体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将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资助学生名单备案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审批批准后,待上级国家助学金到位后一次性由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杜绝弄虚作假行为,防止一切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补助资格:

(一)吸烟,酗酒,大吃大喝,浪费粮食;

(二)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三)违反学校纪律,受校纪校规处分;

(四)休学、退学;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第八条 为了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具有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学校、学院应组织、引导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参加一定的义务劳动。对不服从学校安排及管理的受助学生,停发当年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次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各学院对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做到管理到位,不定期的对受助学生进行家访,听取老师和同学对受助学生的具体反映,严格考核,及时发现问题,给予思想上帮助,学习上指导,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在关爱中健康成长。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院 级 班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户口

口城市 口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可附页)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班级审核意见:

( )一档助学金 ( )二档助学金 ( )三档助学金

班主任(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该生被推荐为( )档助学金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该生被认定为( )档助学金

(公章)

年 月 日

校长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4]24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激励广大学生树立专业志向、培养学科兴趣、激发探究热忱、发扬创新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筹资设立的荣誉性最高、资助额度最大的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和健康身心素质,学业成绩、科研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校长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学生中树立优秀典型,以强化激励机制,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

(一)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校长奖学金的组织、评审、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推荐、评选工作,协助做好校长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高中起点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初中起点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10人,奖励额度为每人8000元。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不再参加校长奖学金的推荐和评选,但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四、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

(五)勇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活动。

(六)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名次两学期均列班级前2%,或历学年各学期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名次均列班级前5%。同等条件下,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等方面表现优秀者优先。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名次可放宽到当学年两学期均列前5%。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国家、省级学术性杂志、报刊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申请者获全国三好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等国家、省级各项荣誉称号。

五、评选程序

(一)学院评选推荐:

1.每年10月,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申请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审核,确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工处。

(二)学校评审:

1.学生工作处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2.校长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确定最终获奖人名单。

(三)奖金发放:

每年12月,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将校长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宣传、表彰及监督

(一)校长奖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各学院要在学生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使每一名同学都了解学校政策,清楚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二)校长奖学金荣誉性高、奖励金额高,对获奖学生提出了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及声誉。对于校长奖学金评选及发放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学院及个人,学校将对其进行查处。

(三)校长奖学金获奖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获得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度)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学院

民族

入学时间

年 月

班级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现任职务

曾任职务

身份证号

学习及综合测评

排名情况

学习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综合测评排名:/(名次/总人数)

主要获奖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事迹材料字数不少于600字,不超过1000字,材料附后,事迹简述填在此框。)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

理由

(简明扼要,申请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填写,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评审意见

(写明“同意”或“不同意”)

盖 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班费使用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6]73号

第一条班费是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各类活动、开展班级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为了规范班费的管理工作,确保班费使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提高班费使用及管理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班费的来源及构成

1.凡是学校及学院奖励给班集体的款项一律纳入班费管理。

2.学校按照生均每学年40元的标准于九月份拨付班级建设启动班费。

3.班级其它勤工俭学、赞助等收入。

第三条班费的支出及用途

1.班费的使用要真正体现“取之于同学,用之于同学”的思想,切实做到使用得当,开支合理。

2.班费主要用于班级集体活动及班级管理事务等必要项目的支出。

3.用于必要的班级内部各类评优奖励。

第四条班费的管理及监督

1.班费采用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由辅导员(班主任)负总责,由各班委会、团支部共同指定本班级三名学生干部做班费管理员,一名负责班费保管,一名负责账务日常管理及记录,一名负责班费使用监督及定期通报班费使用情况。

2.对于需要使用班费的事项,须经班委会、团支部集体研究同意,并提交班级大会由全体同学表决,过半数通过,方可使用。班费支出应事前报辅导员(班主任)审批。

3、班费的支出采用实报实销制。具体活动组织者可根据班费的开支需要,先行垫付,或向班费管理员预借。在事务办理完毕后,整理相关票据,由经手人在票据上签字,经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共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班费管理员。班费管理委员根据票据及签字支付相应款项,做好账务记录,并及时向学生通报活动花费情况。

4、根据班务公开的原则,班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定期(每次活动花费后)由班费管理员向全体同学公布。每学期末班级应将班费使用情况作书面总结,将所有账务及票据以书面方式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5、班级所有同学对班费使用均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随时查询班费的使用及账务情况。如有疑问可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或学工处反映或咨询。如有滥用班费、账务管理不清等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不予拨付当学年班级建设启动经费。

6、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班级班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将班费使用管理情况作为班级评优的重要依据。学院应对期末各班班费收支情况的书面总结及票据认真审核,并保留至少一年,以备学生查阅。

第五条 说明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4]25号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鼓励、支持学生开展各项活动,培养与增强大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竞争力,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学校设立专项学生活动经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1.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学生活动经费;

2.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与赞助;

二、学生活动经费使用范围

1.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日常行为养成教育、校纪校规、安全文明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2.开展学生课外学习竞赛、学术科技、文体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

3.班级建设和团支部活动;

4.创先争优及学生表彰奖励;

5.宿舍文化建设;

6.党团组织活动、学生社团活动;

7.用于经学院内研究批准的其他学生活动。

8.慰问重病学生的费用、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

三、学生活动经费的划拨和使用

1.经费的划拨。每年九月,学校通过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定额标准和学院学生人数作为学生活动经费划拨至学工处、团委、学院及班级。学校财务处根据学生处预算,设置学生活动经费专项经费本。学工处、团委、学院及班级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学生活动经费。

具体划拨方法:学校按每生每年60元活动经费拨给。其中10元拨给学院,10元拨给学工处、团委(主要是组织活动、学生工作的考核奖励等),40元拨给班级。

学院人数少于500人,学校每学年增补学生活动经费3000元。

2.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范围使用学生活动经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学校领导审批。严禁将学生活动经费用于与学生教育管理无关的方面。

四、监督检查

1.学工处、团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学院院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审核工作;班主任指定班级至少3人组成班费使用、管理小组,对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本办法由学工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幼高专行字[2013]2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山东省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辅导员、班主任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保证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对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与选聘

学校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同等重要的位置统一规划、统一领导。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选拔、使用、管理、培养、提高”相结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乐于奉献、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辅导员、班主任主要从在职专任教师、党政管理人员以及高校优秀毕业生中选聘。学校新进专任教师从聘用进入学校起,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要有至少三年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

(一)辅导员的条件和选聘

1.辅导员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品行端正,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2.辅导员的选聘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学生人数和各学院具体需求,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学校建校初期,根据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辅导员岗位,并逐步配齐人员,原则上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配备一名辅导员。

3.新选聘辅导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聘任上岗。

(二)班主任的条件和选聘

1.班主任要求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对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及较强的奉献精神,对学生抱有强烈的爱心,并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管理及组织协调能力。

2.班主任为兼职岗位,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原则上一名班主任只能负责管理一个班,特殊情况下可负责管理两个班。各学院具体负责本院班主任的选聘工作,选聘范围面向全校,确定后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备案。班主任的任期原则上为三年,任期内尽量避免人员变动。若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担任班主任者,由所在学院向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统一研究决定。

三、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要求和职责任务

(一)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要求

1.履行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规律。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填写《工作手册》,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落实日常管理工作;要探索和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教育工作;要参加有关工作会议,交流、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注重业务学习,开展工作研究。要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同时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3.规范工作程序,工作公正公开。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学生管理细则,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以及考核奖惩工作,对学生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同时在学生评优评奖、组织发展等工作上做到公平公正、民主公开,在学生处分、经济资助等工作上做到及时合理、程序规范。

4.深入课堂宿舍,贴近学生实际。应经常深入课堂、宿舍、班级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了解情况,听取诉求,检查学风,交流思想,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思想动向和各种需要。

5.重视学生信息管理,做好信息工作。应做好学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更新工作,了解和掌握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学生信息档案。要及时做好学习困难、经济困难等特殊学生群体的信息记录和上报工作。

6.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协调配合。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在学校和学院统一部署的工作或活动中,由辅导员负责组织协调,班主任负责具体实施。

(二)辅导员、班主任的职责任务

辅导员、班主任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校、院规章制度,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力量,是学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促进大学生全面成才、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1.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成人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2.班集体建设: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协助党团组织及班主任做好班级学生党员、团员组织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班主任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和各项评比办法,协助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综合素质测评、奖(助)学金评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结合学生的实际和需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班级文化活动。使班级成为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诚实守信、充满关爱的集体。

3.行为养成教育: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等方面的教育,督促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行为文明,举止大方,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4.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班级安全管理制度,构建班级安全管理网络,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5.管理与服务:经常深入课堂、餐厅、宿舍,做好学生上课、晚自习、晚休等组织检查工作。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收集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发现、处理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学院领导。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帮困助学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6.交流与研究:组织、协调班主任,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全面了解掌握班级学生情况,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严格遵守校、院的各项例会制度、班会制度、值班制度等,认真完成校、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班主任的主要职责

班主任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班级学风建设、学生学业教育与管理、职业生涯设计和指导的第一责任人,是促进学生牢固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圆满完成学业、成功择业就业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1.学风建设:经常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抓好考风、考纪等工作,培养学生优良学风。

2.学业指导: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成才教育,组织好新生专业教育,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和专业思想建设,激发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指导学生制订课程学习计划,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选择专业方向、确定毕业论文选题,保障学生圆满完成学业。

3.第二课堂: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科技竞赛:加强社会实践指导工作,积极开展科技文化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专业竞赛,拓展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生涯规划:积极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对学生职业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定期在班级组织举办专业知识、职业生涯规划讲座,指导学生理性地认识自己想做什么、适合做什么、能做什么、为职业目标应该做哪些准备,从而激发学生不断为实现各阶段目标而进取。

6、就业指导和服务:及时宣传介绍就业政策和就业信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就业质量的提高,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7.思想教育:每周一、周五两天坐班,与辅导员、任课教师交流沟通,深入学生学习、生活、活动场所,全面了解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和个人特点,针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实践和思想实际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与学生家长保持信息沟通。组织好每周一的主题班会。

8.班级管理:做好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和各项评比办法。组织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奖(助)学金评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做好班级学生党员、团员发展推荐、教育和管理工作。结合学生的实际和需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班级文化活动,使班级成为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诚实守信、充满关爱的集体

9.聘请其他具有专门才能的人,形成合力,帮助教育、指导学生,推动班级工作更健康、更全面发展。

四、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与考核

(一)辅导员、班主任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双重领导。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学校和二级学院要坚持辅导员、班主任定期例会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和目标考核。

(二)学校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健全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考核体系。考核工作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按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的相关指标,由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三)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奖惩和晋级等挂钩。

(四)辅导员、班主任任期内连续两次考核基本称职,将视为不称职。当年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以及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辅导员、班主任,取消年内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暂停其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五)学校建立“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评比奖励机制,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并纳入到学校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体系中。评选工作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实施,优秀辅导员、班主任按一定比例评选,学校统一表彰。

五、辅导员、班主任的政策与待遇

(一)辅导员、班主任是学校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教师队伍,享受学校专职教师外出学习、考察、进修等相关待遇。

(二)学校要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承担对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被评定的校级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具有参加市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的评选资格。

(四)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挂钩。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期内担任三年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经批准除外);已评上高级职称的教师,根据工作需要,也要承担班主任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

(五)学校、二级学院领导要关心爱护辅导员、班主任,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辅导员、班主任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进,仍无改进的要调离工作岗位。

六、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建立党政“一把手”领导责任制,定期召开党政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

(二)根据校院两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原则,辅导员、班主任受学校和学院的双重领导,学校党委统一规划和领导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和各部门配合下,负责全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辅导员、班主任的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工作。

(三)学校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考核,保证辅导员、班主任集中精力、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根据本实施意见,由学工处牵头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班主任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党字[2014]18号

为更好落实我校《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实现全员育人工作目标,调动全体教职工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范围

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及党政管理人员。

二、基本规定

1. 班主任工作经历是教师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期内担任三年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经批准除外)。

2.专任教师无论是否参加晋升高一级职称评聘,在聘期内都必须有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应通过班主任考核。

3.学校党政管理人员(7级、8级、9级管理岗位),在职务晋升时,原则上有班主任工作经历(经批准除外)。

4.学校新进专任教师从聘用进入学校起,皆要专职从事至少三年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精力用于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专业课程每周不少于4课时,并实行坐班制。

5.班主任坐班时间,当天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4课时。

三、政策与待遇

1. 学校建立“优秀班主任”评比奖励机制,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并纳入到学校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体系中。优秀班主任按一定比例评选,学校统一表彰奖励。

2.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及表现将作为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并给予适当加分。

3.班主任津贴每人每月加发100元。

4.班主任任职期间,学校在教师公寓为其安排固定休息场所。

四、管理与考核

1.学生工作处受学校委托在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班主任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工作,班主任的选聘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生工作处综合协调的办法。

2.班主任的工作考核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按照学校制定的考核办法,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4年9月3日

辅导员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党字[2014]19号

为更好落实我校《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乐于奉献、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范围

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及高校优秀毕业生。

二、基本规定

1. 学校新进专任教师从聘用进入学校起,皆要专职从事至少三年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精力用于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专业课程每周不少于4课时,并实行坐班制。

2.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计划,辅导员享受与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学校支持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

3.学校鼓励辅导员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等相关专业职业证书,辅导员取得证书后,学校报销相应学习费用。

4.学校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学生工作科研立项工作及专项经费。

5.担任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及表现将作为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并给予适当加分。

6.辅导员任课每周不应超过4课时。

7.辅导员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后,依据本人的条件、意愿和工作需要,可转至校内其他部门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三、政策与待遇

1.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在选拔领导干部时要重视选拔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的干部。

2.学校建立“优秀辅导员”评比奖励机制,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并纳入到学校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体系中。优秀辅导员按一定比例评选,学校统一表彰奖励。

3.学校设立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每月200元(担任班主任的专职辅导员享受班主任津贴,两者不重复发放)

4. 辅导员任职期间,学校在教师公寓为其安排固定休息场所。

四、管理与考核

1.辅导员的选聘采取学院推荐,学校统筹安排,党委研究确定的办法。专职辅导员任职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工作需要变动,必须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2.辅导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双重领导。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指导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管理和考核。

3.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按照学校制定的考核办法,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上报学工处备案。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8月18日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5]61号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1.评选范围: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

2.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5%以内。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没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没有受到学校及学院的纪律处分;

3.在校期间每学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三者之一;

4.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大专阶段期末考试没有不及格的课程。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三、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1.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班级同学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

2.经学院研究并推荐,送学工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3.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需张榜公示3天,广泛征询意见,接受监督。

4.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组织填写《山东省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和《山东省20**届师范类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一式2份,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并形成评选工作报告,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山东省教育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定附加分赋分细则

以下荣誉及成绩赋分除专业考级赋分为5年来的成绩外,其他皆为大专班以来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一、荣誉称号及获奖情况赋分

1.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认定的荣誉称号)者分别加5分、3分、2分;

2.获校级优秀班干部加1.5分,三好学生加1分,优秀团员加0.5分;其他未经学校认定的、由各部门及相关社团组织认定的荣誉不计分。

3.参加国家级比赛(指由政府教育部门组织并颁发证书的比赛或同类的教学、论文、课件等教学类别的比赛)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参加省级比赛(指由政府教育部门组织并颁发证书的比赛或同类的教学、论文、课件等教学类别的比赛)获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市级各项比赛获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

4.参加校级(指由学校组织的并颁发证书的比赛或同类的教学、论文、课件等教学类别的比赛)比赛: 一等奖加1分,二、三等奖加0.5分;

5.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每发表一篇加1分。

6.其他比赛获奖分值参照以上标准赋分;

二、成绩赋分

1.文化成绩为上一学年的各科成绩的总平均分;

2.学生实习期间,实习成绩优秀者加15分,良好者加12分,及格加7分。

三、运动会赋分

1.参加省级运动会,前三名每项加2分,四至六名每项加1分。

2.参加市级运动会,前三名每项加1分,四至六名每项加0.5分。

3.参加校级运动会,前三名每项加0.5分,四至六名每项加0.2分。

四、其他赋分

1.参加国家英语水平考试,获得PES1、2、3、4级证书的分别加1-4分;

2.获得国家计算机基本能力等级证书的加1分;

3.获得国家级数学教练员证书的加1分;

4.获得国家级艺术类专业等级证书的加1分;

5.专利证书加1分

学生行为准则

济幼高专行字[2015]61号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学生行为准则:

第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弘扬正气,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勇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四条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决同一切伪科学和邪教组织作斗争。

第五条 树立爱校意识,恪守"童心 童真 童趣 同心 同德 同行"的校训,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维护学校形象。

第六条 尊敬师长,关心同学;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关爱父母。

第七条 学会求知,求实创新,勤奋刻苦,戒骄戒躁,坚韧不拔,知难而进,树立良好的学风。

第八条 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关注前沿问题,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第九条 积极参加文明班级创建活动。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和学校活动。

第十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自习环境。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在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吃食物,不大声喧哗。

第十一条 认真对待考试,不无故缺考,不作弊;认真并及时完成作业,不抄袭他人作业。

第十二条 朝气蓬勃,积极向上,谦虚谨慎,实事求是,永不自满,培养良好的个人品性和心理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浪费水、电、粮食和钱财等。

第十四条 举止文明,衣着得体,讲究卫生;男女同学交往行为要得体。

第十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不酗酒,不吸烟,不打架斗殴,不接触、传播淫秽物品。

第十六条 增强环保意识,注意保护环境,自觉抵制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保护动物。

第十七条 争创文明宿舍。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认真值日,保持宿舍整洁卫生。不在宿舍楼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热锅等大功率电器,不私扯电线,不燃用蜡烛,不在宿舍吸烟;不留宿他人;不私自夜不归宿。

第十八条 新生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入学教育,熟知校规校纪,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第十九条 毕业生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毕业教育,文明离校。

第二十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自觉维护校园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遵守外事纪律,在外事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5]6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校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来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参与申诉处理的委员如系某一申诉事件的当事人或与该事件有利害关系,则须对该申诉事件自行回避,并由申诉委员会或原单位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限于该申诉事件内行使申诉委员会委员职权。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七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按自动撤回申诉处理;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听证会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决定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召开听证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决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听证记录人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当事人当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处理意见做出时须有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在此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明班级创建方案

济幼高专行字[2015]41号

为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良好班风、学风,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增强集体荣誉感,促进学生文明习惯的养成,学校决定开展文明班级创建活动,并制定创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生成长与发展规划和学校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我校特点和班级规范化建设需要,以文明班级创建活、优化班集体建设,提升班主任的管理效能,发挥班级建设的育人功能,创设良好的学习氛围为核心,使学生在文明班级创建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活动目标

(一)培养学生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遵规守纪、勤俭节约、自尊自爱,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习惯。

(二)营造和谐、进取、互敬、互助、互爱的班级成长氛围。

(三)形成崇尚文明、志趣高雅、追求健康、主动学习、齐心协力的良好班风。

(四)熟知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五)班主任积极组织和引导每一位学生主动参与创建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受熏陶,在过程中受教育,努力实现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

三、创建标准:见附件一

四、活动主题及措施

(一)开展“我爱我班”班风建设活动:各班要在全班同学中广泛征集、讨论、制定出能体现本班特色的、表达简洁的《班级文明公约》,并张贴在教室的显要位置,建立评选班级“文明标兵”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参与文明班级创建活动。

(二)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学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爱校意识。

(三)以班会等形式开展“校园文明用语”和“校园不文明言行”推选活动。采取头脑内现、书面表达、口头列举等多种形式,抨击种种丑陋的言行和不文明现象,分析其实质和危害,推选校园文明用语,并在学生中大力推广和践行。签订“向陋习告别,同文明握手”承诺书。杜绝不文明的现象(如:迟到、早退、粗话脏话、骂人、吸烟、喝酒、打架、不讲卫生、扔废弃物、随地吐痰、破坏公物、采摘花朵、践踏草坪等)。

(四)开展全校性“创建文明班级,倡导文明行为”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

主题征文活动:利用“教师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组织征文活动。

主题演讲活动:以“孝心献给父母”为主题谈如何孝敬父母,感谢养育之恩尽“孝道”;以“关心献给他人”为主题谈如何建设和谐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

各班、各位同学均围绕主题班讨论,如何从我做起建设和谐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家长学生关系,建设文明班级,做文明学生。

(五)读书活动:开展读书交流活动。建立班级读书专栏,定期向同学们推荐自己读过的好书,和同学们分享读书收获和体会,创设班级浓厚的学习氛围。

(六)感恩教育:通过“算算亲情帐,感知父母恩”主题班会,算算父母为自己的投资,想想家长生活的艰辛和对自己的关爱。开展“为父母洗洗衣”等社会实践活动,切实体会一下父母劳作的艰辛,培养对父母的感激之情。开展“为同学做件有益事,给班级做件有益事”等活动,激发同学之间团结互助的热情,增进同学之间友谊。

(七)影视教育:组织学生观看有关文明教育的影视专题片。结合影片内容写心得、谈体会,从中感悟人生的价值和意义,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奋斗目标。

(八)班级之星评选:“寻找身边的榜样”,开展班级每月一星评选活动,学习同学中的好人好事,创建良好班风。

五、活动进程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学校召开动员大会,学院和班级制定实施方案,以条幅、黑板报、壁报、室内标语、学院简报、海报、网络等形式大造舆论宣传,创设浓厚的活动氛围,增强活动的影响力。

2.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认真学习文明班级创建方案、《普通高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有关文明诚信方面的文章,使学生明确文明的标准,并以此指导自己的言行。

(二)活动落实、实施阶段

1.学院建立文明班级评比机构,每日检查班级常规、卫生、宿舍,检查情况每周一汇总,每月一通报,一学期结束,将每月评比成绩汇总,结合期末班级学习成绩,排出班级名次,按照学院班级总数20%推荐校级“文明班级”报学工处。

2.“文明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

(三)活动总结表彰阶段

学校成立文明班级创建评选小组,根据学院推选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学校审批,确定学校文明班级评选结果并予以表彰奖励。

六、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三文明”创建领导小组,下设“文明班级”评比推荐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三文明”创建领导小组:

组 长:高 斌 黄祖杰

副组长:吴士明 魏风传 丁家德 马 健 王恩丽

学校“文明班级”评比推荐办公室:

主 任:吴士明

副主任:张传银 张敬霞 俞 茂 王 宁

成 员:崔 建 呼庆伟 刘 国 成学忠 张炳坤 王利 马洪秀

范喜庆 袁道颐 尹建文 邱兆学

学院成立“文明班级创建评比小组”,具体组织学院开展“文明班级”创建活动。

七、几点说明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班级内出现吸烟、旷课、盗窃、打架夜不归宿等现象。

2、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3、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

4、班主任出现工作失误者。

(二)“文明班级”创建活动候选班级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明班级”创建活动推荐表一份,事迹材料一份(不少于1500字),电子版发送到邮箱289854845@QQ.com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九、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校学工处。

附件一: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文明班级”创建标准

(20分)

1、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成员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和班级实际情况,确定班级工作目标,并制定切合实际的班级工作计划。(2.5分)

2、通过理想、道德、纪律、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不断进步,集体活动搞得好,有目的、有创新、有效果、有记录。(3分)

3、班风正或班风有明显好转,问题学生有明显转化。(3分)

4、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好人好事在班内有实际事例。(2.5分)

5、学生安全意识强,班级无任何责任事故,无吸烟、打仗、夜不归宿等重大违纪事件发生。(3分)

6、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班委会能独立开展工作,自己设计和组织活动。(2分)

7、班委会成员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备有工作记录薄,相互密切配合,定期召开班委会。(2分)

8、班委会成员爱学习、学习成绩优秀率80%以上,守纪律、讲文明,能起带头作用。(2分)

(10分)

1、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生态度端正,学习氛围浓厚。(3分)

2、自习课安排有序,学习内容充实、丰富,不及格率不超过10%。(3分)

3、无旷课现象发生。(3分)

4、期中、期末考试主要科目“平均分”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在中游以上。(1分)

(20分)

1、全班学生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制订的一切规章制度。(2分)

2、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旷课、不迟到。(3分)

3、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课堂上不玩手机,不影响老师讲课和他人学习。(2分)

4、遵守考试纪律,不作弊;遵守集会纪律,进入会场要秩序井然,开会时认真听会,不乱丢垃圾。(3分)

5、不在楼道内追逐打闹,不聚众闹事,不打架斗殴。(2分)

6、文明就餐,不随意插队。(2分)

7、仪容仪表符合学校要求。,不穿鞋拖进教室。(2分)

8、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安全、卫生等符合学校规定,遵守宿舍就寝纪律,无抽烟、夜不归宿、喝酒等违纪现象发生。(4分)

(10分)

1、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保持教室、宿舍及周围环境的整洁。(2分)

2、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涂乱画;教室地面、桌面随时保持整洁。(3分)

3、宿舍内务整洁,地面及卫生间清扫干净,宿舍物品摆放整齐,宿舍注意通风。(3分)

4、卫生成绩在本学院排中游以上。(2分)

(20分)

1、班级定期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并且活动有特色、有创新。(3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2分)

3、节约粮食、水电。教室、宿舍人走灯灭,离人拔掉电源、关锁好门窗及个人壁橱。(3分)

4、爱护课桌凳、实验用具、仪器、图书等一切公共财物,不在课桌上乱写乱画。(2分)

5、尊敬师长,见到老师主动问好,虚心接受老师的教育。(2分)

6、乐于助人,同学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学习、互相关心,不拉帮结伙。(3分)

7、语言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2分)

8、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师生安全意识强。(3分)

(20分)

1、热爱班主任工作。(2分)

2、关心爱护学生,相信学生,尊重学生,重视学生的主体作用,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2分)

3、工作积极主动,班级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特色。(2分)

4、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转化问题学生的工作有成效,有记录。(3分)

5、认真召开班会,每次班会有主题,有记录。(3分)

6、对本班学生能严格要求,不庇护,顾大局,并能团结全体任课教师一起创建文明班级。(2分)

7、积极开展家访活动,每学年家访学生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的1/3.(3分)

8、认真完成班主任工作基本要求。(3分)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室内环境设计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职能,进一步丰富教室文化的内涵,根据工作实际,学工处拟对教室内环境进行整体布局设计,现将初步简易方案汇报如下。

一、效果图

根据教学楼设计特点(以1号教学楼为例),初步对教室前、侧、后三面墙体进行美化设计,效果图如下。

(2)教室前墙面设计效果图

注:(1)图中

为教室多媒体音响(有些教室没有);

(2)图中

为统一制作的校训、守则等内容,共两块;

(3)图中

为粘贴板,适用于班级粘贴课程表、制度等相关纸质材料;

2、侧面墙体设计效果图

注:(1)图中

为教室前后门,

为前后侧窗。

(2)图中

为粘贴板,适用于学生制作纸质宣传画报等,尺寸适用于1开宣传用纸;

3、后面墙体设计效果图

注:(1)图中为

为简易黑板,适用于学生制作黑板报;

(2)黑板上方为学校统一制作的校风,中间统一悬挂钟表;

二、几点说明

1.具体的尺寸需要制作时根据实际情况测量;

2.具体的材质需要与制作商协商确定;

3.具体的颜色可以后期进一步设计确定;

4.由于个别教室建筑设计不同,要根据实际选择使用以上方案。

文明宿舍创建方案

济幼高专行字[2015]42号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思想交流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实现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全面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塑造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围,营造“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强化学生的基础文明教育,丰富学生宿舍文化生活,增强学生的团队意识。学校决定开展“创建文明宿舍·共建和谐校园”文明宿舍创建活动。特制订“文明宿舍”创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文明宿舍创建活动,进一步培养学生良好习惯,为学生创设温馨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宿舍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宿舍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敬业负责,无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创建“文明宿舍”的长效机制,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的开展富有成效。

(三)树立相互帮助、相互共荣的团队意识,形成健康高雅的宿舍文化氛围。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三文明”创建领导小组,下设“文明宿舍”评比推荐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三文明”创建领导小组:

组 长:高 斌 黄祖杰

副组长:吴士明 魏风传 丁家德 马 健 王恩丽

学校“文明宿舍”评比推荐办公室:

主 任:吴士明

副主任:张传银 张敬霞 俞 茂 王 宁

成 员:崔 建 呼庆伟 刘 国 成学忠 张炳坤 王利 马洪秀

范喜庆 袁道颐 尹建文 邱兆学

2、学院成立“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小组”,组织学院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二)组织实施

1.宿舍自主申报

由宿舍长填写《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宿舍”申报表》(见“附件1”),代表本宿舍向所在学院上交申请,由学院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小组审议。

2.学院创建与评比

学院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小组对学院内所有的宿舍进行检查评比。

学院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小组组织预评选,预评选出“学院文明宿舍”。对预评选出的“学院文明宿舍”,向学校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小组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宿舍数的20%。

3.学校检查与复评。

1)公布申报宿舍。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各学院推荐的拟申报的学校文明宿舍。

2)检查评比。学校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小组,对学院推荐的宿舍进行复评,报学校审批。学校文明宿舍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宿舍总数的10%。

四、创建标准(见附件)

“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主要围绕以下六个主题具体组织实施。

1、清洁卫生。本宿舍的学生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卫生值日制度。平时做到地面、门窗、桌面干净;被子及衣物用品置放整齐;床单、被罩、枕巾干净;不乱丢杂物。

2、遵守纪律。宿舍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维护社会公德,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按时起床,熄灯后保持室内安静,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爱护公共财物。

3、安全防范。不留宿外人,不在宿舍内抽烟,无失窃,不私接电源,配合安全处和宿舍管理员做好安全检查。

4、团结互助。宿舍学生情操高尚,行为规范,礼貌待人,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维护集体荣誉,与其他宿舍的同学能礼貌谦让。

5、学习气氛。宿舍学生勤奋学习,比学赶帮,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6、文化建设。积极参加宿舍文化建设系列活动,成绩突出。

五、总结表彰

召开“文明宿舍”创建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对“文明宿舍”进行表彰,并利用各种校内媒体向全校同学宣传文明宿舍优秀事迹,力争使我校宿舍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更上一层楼。

(一)学校文明宿舍、学院文明宿舍的评选结果将作为学生个人评奖评优的参考条件,不合格宿舍成员取消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二)学校对评选出的校级以上“文明宿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学院对评选的“学院文明宿舍”进行表彰。

六、创建要求

(一)宣传发动。各学院要根据创建方案的要求,做好宣传动员及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学院学生进行宣传发动,引导做好申报的前期工作准备,营造文明宿舍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评选组织

相关处室和学院要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把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学工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创建工作。

总务处要根据“文明宿舍”创建标准抓好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宿舍提供必备的条件保障。

宿舍管理员要认真落实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基础管理。

各学院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有学院特色和操作性强的文明宿舍创建实施细则,提出具体要求,特别要把内务卫生和宿舍安全建设,宿舍文化和精神风貌建设作为重点,把解决宿舍“脏乱差”、“禁止吸烟”作为突破口,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和团员的带头作用,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文明宿舍”创建活动顺利进行,达到以创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以创建促进学校办学品位的提升;以创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以创建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目标。

附件1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宿舍”创建标准

宿

(30分)

1.本宿舍学生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卫生值日制度。(4分)

2.宿舍地面、门窗、桌面干净。(6分)

3.被子及衣物用品置放整齐。(5分)

4.床单、被罩、枕巾干净。(5分)

5.宿舍内不存放垃圾。(5分)

6.经常开窗通风,宿舍卫生间干净、无异味。(5分)

(20分)

1.宿舍同学遵守校纪校规,维护社会公德。(3分)

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熄灯后保持宿舍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6分)

3.无夜不归宿、吸烟、喝酒、打仗等违纪事件发生。(8分)

4.爱护公共财物。(3分)

(20分)

1.不留宿外人。(2分)

2.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2分)

3.房间及个人壁橱人走落锁,无失窃。(3分)

4.不私接电源,不使用热得快、酒精炉等危险用具;夏季不使用蚊香。(4分)

5.宿舍每天人数统计,尤其是周末、节假日人数统计准确。(4分)

6.宿舍长、心灵使者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宿舍各种安全隐患,并及时和老师沟通。(3分)

7.配合安全处和宿舍管理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2分)

(10分)

1.宿舍同学情操高尚,行为规范。(3分)

2.礼貌待人,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维护集体荣誉。(4分)

3.与其他宿舍同学相处如恰,礼貌谦让。(3分)

(10分)

1.宿舍同学勤奋学习,比学赶帮,学习氛围浓厚。(1分)

2.宿舍成员无旷课现象发生。(3分)

3.宿舍成员考试不作弊。(3分)

4.期末考试宿舍成员个人不及格科目不超过2门。(2分)

5.宿舍成员不及格人数不超过宿舍人数的30%。(1分)

(10分)

1.积极参加宿舍文化建设系列活动,成绩突出。(5分)

2.在校级以上宿舍文化节中获奖的个人及集体为所在宿舍加分。(2分)

3.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种活动。(3分)

附件2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宿舍申报表

学院

宿舍位置

号公寓楼室

舍长

宿舍成员姓名

学院

意见

辅导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主要事迹和成绩”可围绕宿舍“舍风建设”、“文化建设”、“学风建设”、“内务卫生”、“安全防范”、“遵章守纪”等方面阐述。1000字以内为宜,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

济幼高专行字[2015]6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学业进步、素质提高,使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健康成长,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学校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新时期对大学生成材的要求,培养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使学生立足现实、放眼未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特点,明确人生目标,进行自我规划设计,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发展,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为今后成长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做到会学、会写、会说、会唱、会跳、会画、会做、会教、会沟通、会研究,逐步达到以下目标:

(一)政治思想方面。能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关心时事政治,踊跃参加各项主题教育和志愿者活动。

(二)品德行为方面。树立法律意识、环境意识、文明意识、集体意识、孝悌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学业水平方面。按照学校教学要求完成学业。掌握扎实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和自学能力,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外语运用、计算机应用能力,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和思维模式。

(四)身心健康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养成自觉锻炼身体和讲究卫生的习惯,保持良好的心态。具有充沛的体能和精力、良好的心理疏解和调节能力,提高挫折承受能力。

(五)素质拓展方面。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与志愿者服务、社会调查和社会公益活动,锻炼适应社会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

(六)个性发展方面。根据自己的个性、兴趣、特长,利用各种机会和条件,培养健康的、积极向上的个性倾向和爱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扬长避短,实现自己的特色发展与提高。

(七)就业能力方面。能够根据自己实际,确定就业目标,熟悉就业政策,掌握就业知识与技巧,把握各种就业创业机会,实现自己的就业和创业理想。

三、实施要求

学生制定个人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要注意以下要求:

(一)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内容。针对自己的特长和不足,找准薄弱环节,将其作为着力点。既要制定总体性目标,又要有阶段性要求,既要全面规划,又要分段实施。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长短结合,量力而行,集中精力解决突出问题。

(二)结合实际,注重个性发展。对自己思想、学习、身心、能力等方面的基础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成长与发展计划,即要避免目标过高,又要避免目标过低。

(三)连续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计划安排要具体、明确,要有量化指标,计划一旦制定,要保持连续性。制定计划也要留有余地,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空间,以便根据个人成长和外部情况变化做必要的调整。

(四)遵循规律,注意循序渐进。要按自己身心发展的情况和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制定阶梯式计划,不能有一蹴而就的思想。要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今后的成长与发展预留空间。

四、实施措施

实施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一)树立全员育人理念,在教育教学、教学管理与教学服务的各个环节中,注重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职工为广大学生树立榜样,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通过学生党校、团组织活动、主题班会、班级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提高学生思想认识和觉悟,培养热爱党、热爱祖国的情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时事政治课、法律法规课的育人功能,通过课堂主渠道,让学生深入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及时解决学生存在的思想问题,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注重渗透德育和师德教育内容,营造浓厚的育人氛围,教书与育人并重,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接受正能量。

(五)在教学过程中,体现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不仅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不但要注重知识传授还要注重技能培养,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六)通过引导学生阅读中外名著和国学经典,观看经典影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环境教育基地,增强民族自豪感、社会责任感,培养良好的品行意识。

(七)充分利用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保障学生运动量,开放各类运动场馆,为学生身体锻炼提供方便。加强对个别学生的辅导,保障体育健康测试达标率,搞好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及时发现并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八)积极组织开展各种社团活动、课业展示活动,扩大覆盖面,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与内容吸引广大学生参与,拓展学生的知识领域和潜在素质,为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提供平台与支持。

(九)加强学生学习及纪律管理,督促检查学生的学习和出勤情况以及作业完成情况,及时对学生的课堂学习及课外自学给予指导,结合课程特点,为学生的学业水平提高提供引导与帮助。

(十)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按照就业导向原则,利用就业指导课和其他措施,给学生提供就业政策、知识、技能的指导与培训,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扩大就业面,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学院、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指导该项活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该项活动的实施。

(二)各学院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学生特点,切实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创造性地加以落实。组织学生制定自己的具体成长与发展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三)广大师生要充分认识实施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把行动计划中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四)班主任(辅导员),要有“为了每一位学生”的高度责任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力争抓出实效,形成新常态。

(五)学校对在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活动中,工作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学院(处室)和老师,以及在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活动中进步明显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附件:1.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名单

2.学生成长与发展计划书

附件1: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领导小组

组 长:高 斌 黄祖杰

副组长:马 健 王恩丽

成 员:刘 国 张敬霞 马洪秀 范喜庆 袁道颐 尹建文

邱兆学 王德刚 俞 茂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德刚担任。

附件2: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成长与发展行动计划书

( 年 月——年 月)

学院:

专业:

学段:中职( )专科( )

班级:

姓名:

学号:

填表说明

一、本计划书请按照学校《学生成长与发展计划》中的目标和要求,根据自己情况填写。

二、本计划书按“中职”学段和“专科”学段分段填写。“五年制”专科中,12级、13级、14级为“2+3”学制,其余“五年制”专科为“3+2”学制。

三、本计划书时间的填写,新生“五年制”专科和“三年制”专科均为3年(勾选“中职”或“专科”学段)。其他在校学生填写当前至毕业(转段)时间,勾选相应学段。

四、学生自评及班主任(辅导员)评价按学年填写。

五、本计划书请妥善保管。毕业(转段)后由班主任(辅导员)交学校存档。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入学(转段)时间

学生基本情况

包括简历、入学成绩分析(优势与劣势学科及原因)、主要优点及不足、特长与爱好等

学生成长发展总体计划

学生成长发展具体计划

1.政治思想方面

2.品德行为方面

3.学业水平方面

4.身心健康方面

学生成长发展具体计划

5.素质拓展方面

6.个性发展方面

7.就业能力方面

8其他方面

第一学年评价

学生自评:

签字 年 月 日

班主任(辅导员)指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学年评价

学生自评:

签字年 月 日

班主任(辅导员)指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学年评价

学生自评:

签字年 月 日

班主任(辅导员)指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最终评价

学生自评:

签字 年 月 日

班主任(辅导员)指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管理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6]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主席系列讲话,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例可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于报到截止日前来函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且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学生未报到注册者,即为自动中断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诸如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各学院须于开学一周内向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上报注册情况。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的评定与记载采用百分制。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一般不少于30%。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补修补做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因临时急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申请缓考的学生,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临时急病者持校卫生所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从严控制。

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学期初到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凭“缓考准考证”和学生证参加考试。

对缓考学生,本次考试机会视为自动放弃。缓考不及格或缺考的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四条 补考课程的成绩考核合格后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不得覆盖原有成绩。

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不及格,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考试违纪的可按《济南幼儿师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弊的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学习警示、退学警示

第十六条学习警示

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40%的不及格,予以学期学习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七条 第二次受到学习警示,作退学警示处理:

第十八条 凡受到退学警示者应编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四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所属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复学时,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性质相近的适当专业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果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四)因病经学院动员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八)累计两次受到退学警示者。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的学生或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应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报告单,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和病愈复学者还需持校医院证明)。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由学工处、教务处审批,退学由学工处、教务处审核,上报分管校领导,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应在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自动离校或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三十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住校学生不得擅自外宿。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进入教学场所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教学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的公益劳动、实习、社会实践或其它教学环节,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要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保密制度,劳动安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至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至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至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至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节以上者,开除学籍。(每天上六节课,晚自习2节,早操、早读各1节)

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因故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未经请假(或准假)而缺席者,每天以旷课6学时计算。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急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应补假。

第三十五条 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领导以及班主任、任课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需处理时应及时做出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三十六条学生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三天以上到一周(含一周),填写请假单,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一周,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送学工处审批并备案。班主任保存请假记录单存根,同时发给学生准假通知。学生持通知找班级考勤员登记后方可离校。返校应立即找班主任销假,班主任负责在该生的请假记录存根上填写销假时间或未能销假的原因并签字备案。超过批准期限或返校后未及时销假,按旷课处理。请假记录存根做为班级档案保存。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三天以上需附有关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学生外出实习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生奖励工作按照《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条例》办理。

第四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违纪处分按照《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五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学生犯有第五十一条所列的错误,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5日内向申诉人做出复查结论。若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不服,可继续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体育锻炼、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年度预计毕业生名单中因成绩原因在毕业离校前仍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范围内,可以申请随下一届学生审核毕业生资格并办理相关毕业手续,否则,按肄业处理。

第五十九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遗失、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并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校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团委工作职责

济幼高专党字[2015]23号

一、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抓好“三会两制一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 二、定期召开团的工作例会,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落实、有总结。 三、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对团员青年进行党的路线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四、关心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切实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利益。 五、加强非团员的团前教育,做好组织发展工作。严格做好团员的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按时收缴团费,管好用好团的各项活动经费。

六、充分利用学生党校、团校、干部培训学校,做好对学生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培养对象。

七、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广泛的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

八、配合学校党委做好青年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按规定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

九、加强对学生会的指导,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的常规教育及管理工作。

十、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

十一、完成团委各项工作材料的入档及整理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相关工作。

团委会议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4]103号

定期召开各级团的会议是保障团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手段和可靠保证,便于及时传达上级党团组织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各项工作要求,同时还能了解掌握团总支、团支部及其他部门工作开展的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1.学校全体团干部会议每学期召开三次。学期初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布新学期工作计划、部署各项工作,及各部门学生干部的调整、选拔、任用等工作;学期中召开第二次会议,检查落实各项工作,适当调整工作任务,总结半学期工作开展情况;学期末召开第三次会议,总结一学期来的工作。

2.每两年召开一次团、学代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对团委会、学生会进行换届选举。

3.每周五中午召开一次团委委员工作会议,检查、督促、指导各项工作,听取有关信息的反馈,在小结本周工作的同时对下周工作作简要安排。

4.每两周召开一次团委部门、总支工作例会,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遇突发事件则随时召开部门工作会。

5.定期组织召开团委阶段性工作交流会,团委各部门、总支主要干部参加,共同检查各阶段工作计划落实情况,通报团内决定,传达上级指示。

6.针对重要节日、重要活动召开纪念会、座谈会等。

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4]99号

团费收缴是团支部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它不仅是组织管理教育团员的一项制度,也是团员和团组织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

1.团支部团费由组织委员负责收缴,由各团总支组织部汇总,上交团委组织部。

2.缴纳团费的时间从组织关系转入我校时起。终止交纳团费时间从组织关系转出我校时起。

3.凡是上缴团费都应填写《上缴团费记录表》,并由经收人统一开写收据。

4.上缴团费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各支部根据要求将团费汇总后上缴。学生团员团费每月上缴一角,教工团员团费每月上缴一元,多交不限。

5.团费应由团员自己主动按时交给组织委员,每学期交一次。不能自觉按时交团费的,团组织要给予批评教育,本人要做出检查。连续六个月不交团费,同时又不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不过组织生活的,根据《团章》的要求按自动脱团处理。如果因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时交纳团费,可以事先预交、事后补交或托人代交。

6.团委将所收团费交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团费支出情况定期在团员代表大会上公布。

7.团费使用要按照节约的原则,主要用于团活动、购买活动用品、有关材料以及奖励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奖品,不得有违反规定的支出和挪用。

团员档案管理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4]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团员意识,规范管理团员档案,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时须持本人团员证和团员档案到各班团支部报道,团支部集中后由团总支报团委,转接团组织关系并注册。团委组织部对团员档案按班级统一进行建档管理。

第二条 团委以各班团支部为单位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填写团员登记表,并按学生学号进行编号,制定团员花名册,建立团员电子档案。

第三条 严格妥善保管团员档案,严禁私自借阅、复制、涂改。

第四条 对于私自拆看、复制、涂改团员档案的,一经查明,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并载入档案。

第五条 新生团员档案遗失,须持原所在单位团委证明,办理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在校学生团员档案遗失,查明原因后,可以办理补办手续。

第六条 做好毕业生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由各班团支书持本班同学的团员证,根据团费收缴情况到校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七条 以班团支部团小组为单位,认真开展团员民主评议工作,并认真严格地审查团员一年一次的民主测评表,载入团员档案。

第八条组织部每年清理和检查学生团员档案。若有丢失团员档案,及时修改《团员登记表》。团员受团内处分的,可将其档案单独归类管理。

第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团委将团员档案进行整理送交教务处,入毕业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团员注册及管理情况作为团支部评优评先的考核内容。团员档案报表记载团员在校奖惩、团内任职情况,由各班团支部、团委组织部共同记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与过去有关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团员发展和超龄团员离团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4]100号

一、发展新团员

团支部要对本支部团外青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学习团的基础知识,鼓励他们向团组织靠拢,并适当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一些活动。当团外青年向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时,要指定两名团员做好培养工作。当他们基本具备了入团条件时,要及时发展其入团。一般新生至少应有一个学期考察期才能入团。

发展新团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要求入团的青年应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和入团动机;本人经历、优缺点;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二)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二人介绍,介绍人可由申请人自请,也可由团支部指定。介绍人应负责向申请人说明《团章》,并向团组织说明申请人的经历、思想、表现,以及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三)发展对象由团小组推荐,在广泛听取本支部团内外意见后,由支委会讨论决定。

(四)颁发、填写入团志愿书,一般可利用会议颁发志愿书,也可个别颁发。

(五)团支部大会讨论,会议必须有支部内半数以上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必须由到会团员(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召开发展新团员的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是:

(一)会议应由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报告出席会议的团员、青年人数以及会议主要内容,然后由申请人宣读志愿书;

(二)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阐述介绍人介绍申请人入团的理由;

(三)团员讨论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团条件;

(四)举行表决;

(五)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六)申请人表态;

(七)支部总结。

会议可邀请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支部大会的决议一经通过,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否定,团支部须将支部大会对申请人所提意见认真地综合归纳,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中“团支部决议”栏内。并写清参加支部大会应到和实到的团员数、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

二、新团员入团宣誓

入团宣誓是对新团员一次严肃、庄重的教育。团旗代表着团组织,誓词概括了团员对共产主义事业和对团组织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入团宣誓,是新团员对团组织表示自己的决心和宣言。

(一)入团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二)入团宣誓仪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可以纳新大会时举行,也可以结合团的其他会议举行。

(三)仪式的程序一般是:

1.会议主持人或团支部负责人宣布新团员名单。

2.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团徽。

3.由团支部负责人带领宣誓(领誓人和宣誓人面向团旗,将握拳右手举过头,领誓人念一句,宣誓人跟着念一句,念到“宣誓人”时,宣誓人应跟着报出自己的名字)。

三、超龄团员离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除个别团干部因工作需要保留团籍及其在团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一般都要办理离团手续。

超龄团员离团的手续:

(一)超龄团员以书面形式向团支部提出离团申请,由教工团支部或团委书记与超龄团员个别谈话,肯定其在团内的进步和成绩,指出努力方向,听取其对团工作的意见;

(二)通过支部大会或其他活动形式举行离团仪式颁发“团员超龄离团纪念证”和离团纪念品;

(三)超龄团员离团后,团委应在他的入团志愿书或团员登记表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

团员民主评议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4]102号

团员民主评议活动是团组织借鉴民主评议党员的经验,结合共青团的特点和团员成长进步的内在规律要求,在实践中摸索形成的团员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要提高团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增强团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同时,为了严肃团的纪律,对极少数不合格团员做出必要的组织处理。

一、团员民主评议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团员民主评议活动以团支部为单位,一般应按学习教育、个人总结、民主评议、团籍注册、表彰先进与组织处理等步骤进行。

(一)学习教育

组织团员学习上级团委规定的有关文件及资料,结合我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及国情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团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学习教育可采取集中讲授和个人自学、宣传教育等形式进行。

(二)个人总结

个人总结即自我评价,要求团员要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在团组织的表现情况,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自我评价办法可按各支部既定的方式进行,不作统一规定。

(三)民主评议

在团员进行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或团小组会,由团员个人宣读个人总结,其他团员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支部根据团员的表现和民主评议意见,对团员做出综合评价,最后将评议结果报团总支,并由团总支汇总情况后报团委。

(四)团籍注册

团籍注册是团组织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可。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结束以后,团支部要为民主评议的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中填写注册时间和评议结果,加盖注册专用印章;经教育合格的团员,其注册时间暂缓三个月,极少数不合格团员,除不能注册外,还要接受组织处理。年度团籍注册情况记录在团员证上。

(五)表彰先进与组织处理

团员评议结果可分为四种类型:优秀团员、合格团员、经教育合格团员、不合格团员。对评议活动中评选出来的优秀团员各团支部应予以表彰,积极宣传先进事迹,在团员中树立榜样;对不合格团员,要进行严肃的组织处理,处理和处分团员均应按正常组织程序进行,填写由学校团委印发的团员组织处理审批表,并存入该团员档案。

二、各类型团员标准

(一)优秀团员

优秀团员在符合合格团员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党团活动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思想觉悟高,集体观念强,积极支持与帮助团支部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中享有较高威信。

(二)合格团员

1.遵守法规校规,爱护公物,无故意破坏公物行为。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无旷课和考试作弊现象。

3.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加强专业基本技能的训练。

4.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没有无故缺席现象。

5.一年内无受过学校或团内处分。

6.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

(三)经教育合格团员

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或其中某些方面与合格团员标准有较大差距,该年度曾受学校纪律处分,但能够积极参加本次教育评议活动,有改正和进步表现,有决心克服缺点,迎头赶上的后进团员。

(四)不合格团员

放弃共产主义信仰,严重违反法规、校纪和团组织纪律的,丧失团员条件,在教育评议中拒不接受团组织批评教育,经帮助仍不改正的极少数团员。

三、具体要求

(一)各班团支部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团员教育评议活动计划报校团总支。

(二)开展教育评议前各班团支书必须组织支委学习文件精神,详细部署团员教育评议的各项工作。

(三)学生党员也要参加团员教育评议活动。

(四)教育评议活动结束以后,各班团支部必须作好书面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团员教育评议鉴定表交学院团总支,由团总支汇总后报团委。

(五)注册过程中发现团员证遗失者,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须由团员本人递交补办申请,经校团委核实后,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团委进行补办,过期将不予办理。

团委档案管理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4]105号

1.团委的档案管理由团委办公室负责,含上级下发的文件、会议记录、简报、各部门、各活动的重要材料等。

2.团委档案按年度分类归档管理。应转走的团员档案管理办法见(《团员档案管理制度》)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团委各项工作结束,在此之前各部门工作资料必须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分类整理归档,团委将根据档案资料的内容、类别送学校综合档案室入档。

学生会章程

济幼高专行字[2014]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

本会全称是“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幼高专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济南幼高专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组织宗旨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条 基本任务

认真执行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有关精神,对全校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五条 工作目标

济南幼高专学生会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努力打造全新的学生工作格局:

(一)坚持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

(二)做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定期沟通并积极解决问题,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学校发展建设,完善内部制度,严格执行民主管理。

(四)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科技、体育、文化、艺术和娱乐活动,形成规模、打造品牌,努力构建节约、绿色、和谐校园。

(五)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以及适应时代发展、社会需要的各项能力。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承认本章程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生会重大事务。

(二)对济南幼高专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行监督。

(三)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各项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组织原则

济南幼高专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全校学生大会(或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与团代会同时召开),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和制定本会章程;

(四)选举或罢免学生会委员。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投票选出,任期二年。在学生代表大会期间,由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学生会拟设立主席、副主席、秘书处、纪检部、卫生部、文体部、安监部、学习部、生活部、宿管部、勤工俭学部,学生会秘书长由校团委书记兼任。

第十二条 各班委员会为本会基层组织,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纪检、卫生、文体、安监、学习、生活、宿管、勤工俭学委员等人组成(也可根据班级实情设置),负责组织班级活动,处理班级的一些行政事务,并配合学校各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第四章 学生会各部职责

第十三条 主席团职责:

1.执行学生委员会的决定,向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2.全面统筹与领导学生会,领导、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3.审批学生会及其各部门的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和总结,审批各项专项资金,审批各类重要文件;

4.向各级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5.决定学生会重大任务事项。

第十四条 秘书处职责:

1.学生会固定资产及各类物品的保管,使用及分配。

2.学生会各类文件的收发与管理,起草有关文件通知。

3.学生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4.学生会宣传材料及报刊、杂志的分发及保管。

5.负责学校日常检查情况统计备案、记事。

6.学生会各会议的会场准备、布置。

第十五条 纪检部职责:

1.对班级平时的早晚自习情况(迟到、早退、旷课、请假等),进行不定时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对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要进行常规要求的督促和检查,检查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校学工处。

3.配合学生会各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记好考勤并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4.积极配合我校团委、学工处以及学生会各部门作好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部职责:

1.负责全校教室及各专业用房内卫生的检查、督促和评比工作。

2.每天检查教室卫生,每周不定期的抽查,并作为本周的量化成绩。

3.组织和发动全校同学搞好校园卫生。领导各学院卫生部及各班卫生委员督促检查教室卫生,积极开展文明个人和卫生标兵班级的评比活动。

4.在重大的集体活动上,卫生部负责检查活动场地的卫生保持情况。

5.积极配合我校团委、学工处以及学生会各部门作好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文体部职责:

1.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开展学生文艺、体育活动的计划和安排。

2.负责学校日常体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校内体育活动。

3.向各学院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及时向上级反馈对体育活动的意见和要求。

4.组织策划学校各项体育活动,支持各学院体育活动。

5.对各学院、班级的体育活动进行协调、督导、检查。

6.负责组织学生的各项文艺活动,创造机会锻炼同学们的文艺才能,提高综合素质。

7.协助校有关部门开展全校性的文艺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

8.在学院之间开展文艺联谊活动。

9.积极配合我校团委、学工处以及学生会各部门作好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安监部职责:

1.协助学校安全部门做好全校安全监督工作。

2.带领各学院学生会安监部、各班安监委员对各班教室、宿舍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安全隐患。

3.形成安全监督值班制度,制定安全预案,协助安全处保障校园安全。

4.积极配合我校团委、学工处以及学生会各部门作好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学习部职责:

1.学习和实践相结合,主要负责校内开展学风建设活动的组织。

2.组织及策划各类学科竞赛、学习经验交流,及有助于提高学习兴趣的各种实践活动。

3.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时反馈给学校有关部门,成为学生与老师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4.积极配合我校团委、学工处以及学生会各部门作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生活部职责:

1.定期向广大同学宣传饮食安全方面的知识。

2.为广大同学在生活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3.积极参加或组织学校相关活动,丰富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

4.做好各类大型活动的后勤服务工作。

5.积极配合我校团委、学工处以及学生会各部门作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宿管部职责:

1.对学生宿舍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并对各班的宿舍卫生、内务整理进行评比通报。

2.做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搞好“文明宿舍”的评比,给广大同学创造幽雅、洁净、温馨的居住环境。为广大同学在生活方面提供便利。

3. 积极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丰富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对宿舍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学生反映有关问题。

4.做好各类大型活动的后勤服务工作。

5.积极配合我校团委、学工处以及学生会各部门作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勤工俭学部:

1.了解学校贫困生的基本情况,完善和更新贫困生档案。为贫困生争取更多资助及勤工俭学机会。

2.做好社会各界的资金在学校的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监督管理学校贫困生勤工俭学的工作。

4.积极配合我校团委、学工处以及学生会各部门作好各项工作。

社团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4]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我校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对我校的社团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社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社联登记注册,学校禁止未经备案的社团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八条 社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主要负责: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督导;

(三)对社团的发展和活动开展进行考评;

(四)对于社团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五)建设和维护社团网站。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由校社联审批。凡未经审批的社团都属于非法社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必须是我校在校学生,无不及格科目,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必需的能力,无违反法律和校规校纪情况,自愿接受本办法的管理;

(二)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必须要有至少一名我校在职的教师作为社团的指导老师;

(四)有符合社团发展的章程。

第十一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社团成员大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社联备案。

第十二条 社团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社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二)社团的基本概况,发起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三)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类别以及主要任务;

(二)学生社团活动范围;

(三)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四)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及权限;

(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办法;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学校专家、教师,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需经指导教师及社联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社团在征得社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十六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社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四)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社联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社联和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社联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校团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社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五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向校团委请示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社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七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社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七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团须在每年的上半年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社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一周以内)内说明。

第三十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周都要按社联的要求及时签到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社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社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三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社联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社联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社联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八章 社团的评比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评比由校团委和校社联负责,认证A、B两级,并从A级社团中评选出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明星社团”、授予荣誉称号并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明星社团”荣誉称号的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和社长授予荣誉称号并予奖励。对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积极、贡献突出的学生授予“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称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4]106号

为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提高共青团工作水平,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工作,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奋发进取,全面成长,特制定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团员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在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在思想教育、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3)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量化成绩一般应列班级参评团员数的前50%内,无不及格现象。

(4)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行动等公益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弘扬正气,团结同学,关心热爱集体,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优秀团干部条件

除具备优秀团员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共青团工作,珍惜共青团工作岗位,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素质全面,学习成绩和量化成绩保持在班级前50%内,无不及格现象。

(2)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勇于奉献的精神,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开展工作方法得当,成绩突出。

(3)严于律己,关心同学,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二、评选要求

1.评选办法

(1)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由团支部组织评选,每个团员要写出个人总结,在支部大会交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评选,评选结果报团总支审定,然后填写优秀团员登记表和优秀团干部登记表报校团委审批。

(2)学生党员不参加评选。

(3)对有突出贡献的团员可适当放宽评比条件。

2.评选比例

(1)优秀团员的人数不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15%。

(2)各支部按条件评选1名优秀团干部。

(3)校、院各级团委会根据工作实际,可按20%的比例评选优秀团干部。

(4)被评为“先进班级体”的班级,优秀团员的人数可以为本支部团员总数的20%。

广播站工作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4]101号

学校广播站是校园宣传的喉舌,按照上级党团组织的工作部署,积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本着为学生服务的宗旨,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校内的新人新事新风尚,反映校园最新动态。

一、广播员职责

(一)负责学校学生广播站的全局工作,审查广播内容,不断提高广播站业务水平,负责招纳广播站成员,开好例会并组织培训工作。

(二)做好运动会宣传工作。

二、广播员值班制度

(一)值班时间非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安静。

(二)值班编辑、广播员在值班时间汇编第二天节目;播音员熟悉节目稿件,以保证第二天节目质量。

(三)编辑对来稿归类存放,并如实登记。

(四)广播员要自觉进行值班,值班情况实行登记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需征得站长同意。

三、广播员推荐和培训制度

(一)广播员在全校范围内由各班推荐,要求热爱播音主持、普通话标准、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笔试、即兴演讲、试音等专项测试选拔产生。

(二)校广播站站长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产生,由学校团委宣传部批准。设站长1名,副站长2-3名。副站长的配备应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一般由不同年级的同学担任。站长主持并负责本站工作;每月须向学校团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三)一经录用的广播员,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定期参加培训,以提高自己的编辑、播音业务水平,提高节目的质量。

(四)培训工作由我校资深的口语课教师担任。每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外聘专家前来授课,使播音主持的水平上一个新层次。

四、广播员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校广播站采用聘用考核制,每学年广播站将对所有聘用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不合格者即予解聘。对在聘用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解除聘约,直至校纪处分。

(二)广播员择优录用,每月评比一次,根据考核成绩评选出星级广播员,连续两次考核成绩处在末位的人员将被淘汰。

(三)校广播站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校团委宣传部将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节目主持人。

五、广播器材管理制度

(一)广播站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各种广播器材设备。非工作需要,未经站长批准不得使用播音器材。

(二)不得带非广播站工作人员进入广播站,所有播音器材必须征得宣传部同意方准外借。

(三)广播员在节目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好稿件,关闭各项器材,并做好使用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站长,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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