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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2017-05-09 12:47     (点击: )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违犯学校纪律,扰乱教学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依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在校学生。

第六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给予处分的学生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10至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至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至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至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开除学籍。(每天上六节课,晚自习2节,早操、早读各1节)

第十条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分别按照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无故不在学校住宿者(周末及节假日回家者除外,但登记住校者按规定执行):

(一)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二次,给予记过处分。

(三)累计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来校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按以下情形给予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校安全处确认有盗窃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经教育后已退脏,有悔改表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脏,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五)两次以上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价值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以及运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生不予以按期毕业)。

3)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1)知情人拒绝作证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而受处分,又重犯打架斗殴错误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理。

(九)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校纪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伤害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抽烟、酗酒者

(一)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并写出检查,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二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三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四次及以上者,通知家长来校共同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在宿舍私用大功率电器(1500W及以上)或私接电源线者,首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引发火灾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处理(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四)第二次违纪已构成再次处分者。

第十九条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一)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在本年度内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二)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条对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二)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学校将追发违纪处分文件,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处分、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研究批准,学院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查批准。

(三)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协调处理;

(六)纪律处分以一年为期限,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处分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七)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院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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