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退学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高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生退学退费行为,明确政策界限,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生活,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有关规定,现就学生退学退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要严格按国家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其缴纳的相关费用,按以下原则退还:
(一)学费
学费应当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实行学年制的学校,学生缴纳学费入读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计算学习时间,每学年按1 O个月计算。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由于学分制是由学生预交一定数额的学费,学生按学期选课后按实际学分结算学分学费。因此,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选课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计算学习时间,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未选课的预交学费要全部退还学生。
(二)住宿费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入住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住宿费。计算住宿费时间时,每学年按l O个月计算。
(三)教材费
学生入学领取教材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为学生结算已领取教材的费用,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结清。
(四)实验实习费
部分学校经批准向学生收取的实验实习费(含材料费),按照学费的退费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等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成人高等学校;
四、以上规定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