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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09 13:16     (点击: )

为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和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7〕31号)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三年学制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三年学制专科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顶岗实习学生不在享受范围内。其资助等级和名额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再分配到各学院。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一)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确定参照《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学年内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课程;

(五)体育成绩达标;

(六)积极参加学项各项有意义的活动,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第五条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申请与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每年九月份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启动,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院评审小组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具体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将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所占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9%)。

(四)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资助学生名单备案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审批批准后,待上级国家助学金到位后一次性由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杜绝弄虚作假行为,防止一切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补助资格:

(一)吸烟,酗酒,大吃大喝,浪费粮食;

(二)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三)违反学校纪律,受校纪校规处分;

(四)休学、退学;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第八条为了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具有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学校、学院应组织、引导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参加一定的义务劳动。对不服从学校安排及管理的受助学生,停发当年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次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各学院对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做到管理到位,不定期的对受助学生进行家访,听取老师和同学对受助学生的具体反映,严格考核,及时发现问题,给予思想上帮助,学习上指导,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在关爱中健康成长。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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