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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09 13:11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专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和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7〕3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兼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但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奖励比例为在校本科生总数的3%左右。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四)在上一学年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位于前十名。

(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确定参照《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获得:

(一)双亲去世、单亲或父母残疾的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四)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上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休学期间学生。

(三)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存在不良嗜好、不良习惯的学生。

(四)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将上级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学院,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家庭各类困难证明。

第九条学院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依据,参考学生家庭情况,通过答辩确定推荐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三日的公示,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五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每年上级下发到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该项奖励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颁发证书。如发现不正确使用奖学金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该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下一学年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每学年参加不少于30小时的学校义务劳动,由各学院负责记录。

第十三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学院及负责人,学校将对其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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