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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09 13:06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7〕33号)和关于转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济财行〔200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工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勇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活动;

(五)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5%,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10%。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5%,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国家、省级学术性杂志、报刊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的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至我校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学院。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在9-11月份进行。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1)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2)。

(二)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申请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在收到上级划拔资金和审核批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x已下载
附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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