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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09-01 09:31 学生工作处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校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校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安全保卫处、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主任由学校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学生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人数,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根据每次会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诉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

(四)不颁发毕业证书或其它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学生是未成年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诉人向学校提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学生;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号、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提起申诉的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准许,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于三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主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校内有关单位或部门。有关单位或部门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答辩意见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证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一般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采用投票表决制,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制。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主任根据决议事项的性质决定。决议事项由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申诉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作出审理报告,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四)审理的时间;

(五)审理情况概要;

(六)申诉事件处理意见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学院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提供申诉涉及的资料、文件,学院、职能部门不得推诿。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处理终止。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存在以下情况的,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答辩意见及理由;

(四)本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五)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决定;

(六)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单位)签收。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必须有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学院负责人或者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理复查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原处理部门(单位)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诉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被处理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间内,没有依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诉的,学生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离校,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它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受理申诉不得收取申诉人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1.学生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书

2.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受理通知书(一)

3.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受理通知书(二)

4.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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