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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管理规定
2017-05-09 12:49     (点击: )

一、学生证是在校学生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时表明身份的重要凭证,只供本人在校期间使用,必须注意保存,不得随意涂改、损坏、重复领取,不得转借或赠送他人。

二、新生报到经审查取得学籍后,以班级为单位到学院领取学生证。学生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如实规范填写证件内容,并粘贴个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经辅导员及学院审核合格,加盖学校钢印,在所属学院注册后方可生效。

三、学生于每学期报到时在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未经注册的学生证为无效证件。

四、学生证因正常损坏,经学院审核确需换新证者,应将原证交回学工处,方予换发。换发学生证需交纳工本费。

五、学生遗失学生证,必须及时到省级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补发。如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学生证补发程序如下:

(一)学生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写明遗失的原因、时间、地点、证明人。

(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进行审查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同时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在学生照片背面签字确认。

(三)学生凭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书面申请及照片到学工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生在登记办理一周后到学工处领取新证,并到所在学院补盖注册章。

学生补办学生证时间为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和期末考试前的三周。补办学生证需交纳工本费。

(五)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工处注销。

六、按国家规定,高中起点的学生寒、暑假返家可享受火车票半价优待。学生应如实在学生证上填报离家庭所在住址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则只能选择一方。乘车区间填写后如学生家庭住址改变,必须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家长单位开具的证明,经学院审核后到学工处办理变更手续。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辅导员(或班主任)必须严格审核,确保学生所填信息真实。对信息虚假的学生证,一经查实,即予作废处理。

七、凡利用学生证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凡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本人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八、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注销学籍离校,办理离校手续时由学工处将学生证收回注销。学生证遗失不能交回注销者,要交纳赔偿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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