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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7-05-09 12:44     (点击: )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1.评选范围: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

2.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5%以内。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没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没有受到学校及学院的纪律处分;

3.在校期间每学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三者之一;

4.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大专阶段期末考试没有不及格的课程。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三、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1.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班级同学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

2.经学院研究并推荐,送学工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3.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需张榜公示3天,广泛征询意见,接受监督。

4.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组织填写《山东省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和《山东省20**届师范类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一式2份,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并形成评选工作报告,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山东省教育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定附加分赋分细则

以下荣誉及成绩赋分除专业考级赋分为5年来的成绩外,其他皆为大专班以来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一、荣誉称号及获奖情况赋分

1.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认定的荣誉称号)者分别加5分、3分、2分;

2.获校级优秀班干部加1.5分,三好学生加1分,优秀团员加0.5分;其他未经学校认定的、由各部门及相关社团组织认定的荣誉不计分。

3.参加国家级比赛(指由政府教育部门组织并颁发证书的比赛或同类的教学、论文、课件等教学类别的比赛)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参加省级比赛(指由政府教育部门组织并颁发证书的比赛或同类的教学、论文、课件等教学类别的比赛)获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市级各项比赛获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

4.参加校级(指由学校组织的并颁发证书的比赛或同类的教学、论文、课件等教学类别的比赛)比赛: 一等奖加1分,二、三等奖加0.5分;

5.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每发表一篇加1分。

6.其他比赛获奖分值参照以上标准赋分;

二、成绩赋分

1.文化成绩为上一学年的各科成绩的总平均分;

2.学生实习期间,实习成绩优秀者加15分,良好者加12分,及格加7分。

三、运动会赋分

1.参加省级运动会,前三名每项加2分,四至六名每项加1分。

2.参加市级运动会,前三名每项加1分,四至六名每项加0.5分。

3.参加校级运动会,前三名每项加0.5分,四至六名每项加0.2分。

四、其他赋分

1.参加国家英语水平考试,获得PES1、2、3、4级证书的分别加1-4分;

2.获得国家计算机基本能力等级证书的加1分;

3.获得国家级数学教练员证书的加1分;

4.获得国家级艺术类专业等级证书的加1分;

5.专利证书加1分

附件【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省、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流程图.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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