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服务保障篇)

发布日期:2017-11-21 浏览量:

服务保障篇目录

1、财务处工作职责

2、经费审批、报销规定

3、票据管理规定

4、学校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5、差旅费(培训)管理办法

6、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报告书

7、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8、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9、欠、退费管理规定

10、专家费支付管理办法

1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2、总务处工作职责

13、资产管理办法

14、后勤管理办法

15、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16、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办法

17、低值易耗物品采购实施办法

18、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19、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20、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1、燃气锅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2、医务室工作要求

23、食品加工操作管理规范

24、餐厅食材查验记录制度

25、食品留样管理规定

26、餐具清洗消毒管理规定

27、使用食品添加剂公示制度

28、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29、餐厅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30、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3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2、安全保卫处工作职责

33、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34、安全责任制度

35、安全教育制度

36、消防安全制度

37、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8、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39、教职工“一岗双责”安全工作职责

40、留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41、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财务处工作职责

济幼高专党字[2015]23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会计法规,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负责学校年度预算、决算编制、统计工作,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负责教育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支收和管理,负责教育事业经费拨款以及其他专项经费拨款的申报。

四、负责教育事业经费及其它各项经费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工作,监督各项资金的合法使用,定期清查账目、核对资产,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和编报各类报表。

五、协助资产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库存物资进行核算与管理,定期核对账目,做好实物资产的盘查、核对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工作。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按要求编制报表和年度决算。

七、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按要求编制各类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按时编制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八、负责做好学校教育收费和票证的管理工作,按时做好物价申报和年审工作。

九、负责全校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继续教育以及资格年审;负责全校财会资料的立卷、归档以及销毁工作。

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经费审批、报销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4]68号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报销审批流程,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使用原则

(一)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原则。

(二)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开支、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学校各项经费支出遵循先申请报批、后经费报销的原则。

二、经费审批流程

处室或学院负责人填写《经费审批单》,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校长审批→校长批准。

三、经费报销流程

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处室或学院负责人签字→会计人员审核报销单据并盖章→财务处长签字→分管财务校长签字→校长签字。

四、注意事项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日期、单位名称、业务具体内容、金额大小写、所购公物的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签章。

2.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

3.各种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正规票据。无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加盖监制章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严禁使用白条;当年取得的报销凭证(以报销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在当年办理报销,特殊情况可顺延。

4.购买办公用品等物品、办理印刷等业务使用定额发票(只有盖国税局章的可以),必须附列一张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购物明细单,注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所有购进的物品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校产管理人员严格验收并签字。

5.自制原始凭证,如使用列表付款的支出,包括外聘教师讲课费、季节性临时用工工资、劳务费、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补贴、奖助学金等,领款单位须加盖本处室或学院公章,并按规定流程报销。签收栏应由领款人签名。

6.使用外文单据报销的,须先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

7.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并附有部门负责人及业务分管领导签字的说明文件。

(二)差旅费

教职工要出差及参加培训、会议,处室(学院)持通知(文件)填写审批单,分管领导签批,校长批准,方可进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报销时执行济南市有关规定,按照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三)人员经费发放

发放各类津贴、补助,支付去世人员抚恤费、丧葬费等,均应以组织人事处制作并审核盖章、校长审批后的表单为依据。

(四)修缮、装饰工程

报销学校的修缮、装饰工程费用,额度在一万元以上,由校外审计部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予以付款。基建财务另行规定。

(五)固定资产购置

购置大宗图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总务处根据预算,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经办人持购货票据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由校产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并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办公家具等)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设备)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资产。

(六)报销时间

现金报销需要提前一天报额度,支票报销在每月25日前。为便于会计周末结账,除特殊情况外,周五下午停止现金及支票报销业务。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票据管理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4]69号

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学校对外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必须向付款方开具财务使用的票据。

2.学校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等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处应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或更换。

4.在开具发票时,要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任何部门不得传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6.财务处要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空白发票要存入保险柜内。

7.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15年,保存期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销毁。

8.与上级检查工作和统计报表有关的票据,各处室及学院要在签字报销前复印并存档。

9.对因违反本规定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5]56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操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我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我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遵循原则

第三条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四条进行学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建立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要有效分离,权责对等,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进行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算管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各部门间沟通协调要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相结合;要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决算编报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收入要实现归口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及票据,发生支出事项时要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概算投资,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领导层面内部控制

第六条学校要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财务处全力以赴配合工作,认真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其他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在内部控制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七条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要主动与监督、监察相分离,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要通过学校党委会或办公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

第五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九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条学校的预算编制要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数据准确,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一条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要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十三条对政府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符合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五条学校要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学校领导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我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规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差旅费(培训)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5]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优良传统,根据济南市委、市政府《济南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短期培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处室、学院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经学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短期培训)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按照规定,符合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短期培训)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国内出差(短期培训)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短期培训)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局级人员出差可以住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根据出差住宿实际情况,原则上住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短期培训)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短期培训)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国内出差(短期培训)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短期培训)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短期培训)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出差(短期培训)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由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出差(短期培训)人员返校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校长对教职工因公出差(短期培训)的审批负责,财务副校长对教职工因公出差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处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监察室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出差(短期培训)人员不得在出差(短期培训)期间进行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产生的费用,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超过5天(不含5天),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80%补助;超过7天(不含7天),按60%补助,超过10天(不含10天),按30%补助,超过15天(不含15天)不再补助。

此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号: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报告书

项目名称:

申报部门:(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年月日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制

说明

1.按照济南市《大额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大额专项资金项目,均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填制此表。此表一式三份,财务处、纪委和项目实施部门各留存一份。

2.本表是进行项目预(决)算、支付项目款项、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应认真组织填写。

3.“项目名称”应按规范用语表述,如“…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

4.大型项目应附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编制,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5.预算批复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填制《大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报财务处审批。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学校总务处组织实施招标。

6、学校对大额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项管理,相关部门将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一、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二、项目实现的预期目标及效益

三、项目支出预算

四、分管领导意见

五、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

六、财务处意见

七、财务副校长意见

八、校长意见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5]56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数额,根据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库〔2009〕5号)、《济南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济财库[2009]6号)和《关于实施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济财库[2012]16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即日起,我校教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金额在200元以上的且在公务卡结算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结算必要性

第二条在公共消费领域引进公务卡结算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支付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财政授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单位现金管理成本,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现象,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第三条经费审批:各项公务支出应坚持先经费审批后经费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定。

第四条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可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发票)和消费交易凭条,且交易凭条和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保持一致,否则财务不予支付。

第五条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经费审批单、合规的报销凭证(发票)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第六条报销还款:学校财务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可以现金结算。

第八条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第九条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章 特别说明

第十条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申请人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并签字,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经学校财务处签字批准。否则,财务不予报销支付。

POS机的小票与发票信息(开票单位等)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

结算项目

备 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5]56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为贯彻《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家长”的原则,按照省市教育收费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三类。

批准招收的普通本、专科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一)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所有收费标准执行济南市物价局的管理规定。

(二)住宿费为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三)教材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外,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普通本、专科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的学生等收取教材费。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济南市教育局提出,报济南市物价局、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教育局提出,报济南市物价局、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此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要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本规定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每年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学校在每年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

收费管理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立即向学校党委汇报,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欠、退费管理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5]56号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工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缴、退费手续。

一、情况通报

学生报到入学后,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将学生收费信息和缴费、欠费明细通报给各学院,以便各学院掌握学生缴费、欠费情况,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学生按规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试读的,由学生本人凭教务处证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学费的补交、退还、调整等相关手续,以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二、欠费处理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学生(包括新生和在校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教务处、相关学院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二)财务处扣发生活等各项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

(三)图书馆暂缓办理图书借阅证。

(四)学校及学院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先优评选资格。

(五)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暂缓发放(发送)其毕业证书、学生档案、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他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三、退费金额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退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退学费和住宿费。”

四、责任要求

由于学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建设、发展和资金正常运转,各学院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学院院长为本单位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

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工资和酬金中扣缴所欠款项。

专家费支付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5]56号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规范专家费的支付范围、标准和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费支付范围

(一)学校各部门、学院在组织评审、报告、讲座、咨询等业务活动中聘请校外或校内专家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标准支付一定的酬金。

(二)学校各部门、学院的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能参加以上业务活动作为专家不支付专家费。

(三)因管理工作需要,学校下文成立的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参加咨询、论证或评审,不支付专家费。

(四)本校党政领导作为专家不支付专家费。

第二条 专家费支付的项目范围

(一)上级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支出专家费的项目,可按照规定支付专家费。

(二)学校预算中,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可以支出专家费并在学校批准的预算中明确包含专家费支出内容的项目,可支付专家费。

(三)科研经费项目可支付专家费,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家费支付标准

(一)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标准。

(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1000-1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500-8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2.外请全国著名专家或杰出人才,来校作学术报告或讲学,可按3000元-5000/人/天标准执行。

3.特殊情况如需超过上述标准支付专家费,主办部门事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校长批准。

第四条 专家费支付程序

第一、活动组织部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专家的有关情况、参加活动的主要内容、参加时间、拟支付的专家费标准及金额。

第二、请校长签批,然后填写《专家费发放表》,由专家本人在收款人处签字(如有必须匿名的特殊情况可由代办人代签),同时,提供专家银行账号。

第三、将专家银行账号制成excl电子版报表,按照常规财务报销手续,凭《专家费发放表》到财务处办理支出手续。

第五条 专家费费税

支付专家费时,学校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财务处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5]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科研、引进人才费用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经费等。

第三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审查、立项、实施和考核。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项目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于每年10月1日前向财务处递交下年度项目申请书。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校内各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报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项目立项批准后,学校财务编入年度预算,做为预算执行依据,项目申报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年内确需新增项目、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大型维修和数额较大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要求,编写项目完工报告,报送财务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财务、纪委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设专人对专项资金借款、报销签字审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财务工作领导小组与学校领导。

第十三条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部门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施工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需要审计的项目必须提供审计报告。当年未完工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标准格式见《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申请书》。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总务处工作职责

济幼高专党字[2015]23号

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校房屋、水电暖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校舍的维护和修缮工作。做好问题排查、项目论证、经费预算和项目审批等工作。负责修缮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等工作。

四、牵头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严格预算管理。

五、负责学校餐厅外包单位运营的监管工作,保障饮食安全。

六、负责学校环境保护、校园绿化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医务室的常规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医疗保健、健康体检、计划免疫等工作。

八、负责外聘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九、做好办公场所、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的调整及配套工作。

十、做好学校大型活动的后勤保障服务。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相关工作。

资产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6]73号

为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资产管理的意义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为学校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和助力。

二、资产管理范围及内容

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研教研课题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三、资产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管理分级责任制,完善学校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建立资产使用和评估制度,加强学校办学资源利用的节约、集约全过程管理。加强全校资产统筹,改进物资设备的管理。加大对采购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各类土地、房屋、物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加强各种教学用房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提高使用效益。

四、资产的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

(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批量采购且单价200元(含)以上的家具被服装具;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在100元(含)以上且总台件在50件(含)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业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七)十六类固定资产分类明细: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 牲畜

六、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7、负责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管理;

8、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学院、处、室、馆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院、处、室、馆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3、各使用部门要指定专门资产管理人员,承担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负责办理本部门物资设备的申购、验收、登记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总务处备案。

(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关系如下:

1.总务处管理全校的房屋、构筑物(01类)、植物(02类)、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04类-16类,05、08、09、11类除外);

2.网络管理中心管理电子设备(05类);

3.基础教育学院管理实验类仪器仪表(03类)、体育设备(08类)、部分标本模型(09类);

4.艺术教育学院管理部分艺术教学设备(08类)、标本模型(09类);

5.图书馆管理全校图书资料(11类);

6.各学院管理所属的实训室、功能室内的设备仪器。

七、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同期同种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己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十)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总务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八、资产增减变动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1、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总务处会同财务、监察、审计及使用单位成立论证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总务处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签订、管理合同,依法履行合同。

2、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总务处应会同购建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二)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济南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总务处按照资产处置相关程序组织回收、处置。

九、资产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处置由总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由使用部门具体负责。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大批同类物资(经过论证),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总务处配备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归档。

(三)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物相符。总务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准确记录本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四)校内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

(五)对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固定资产的收入,总务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十、人员及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程序

人员异动包括离退休、调出学校、辞职、自动离职、离岗退养、在岗死亡等离岗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机构异动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属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

人员异动和机构异动均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一)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离岗前应将所经管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移交给本部门接替人员,由资产管理员按《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负责资产变动的录入提交、移交等一系列工作。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二)调出学校、辞职、自动离职、离岗退养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部门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部门资产负责人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通报有关情况。

(三)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部门负责,在人员离岗后两个月内完成。

(四)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先办理资产的交接工作。各学院、中心、有关处(馆)资产管理员在核实帐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并同往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

(五)学校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发生合并、分离或重组等机构调整经学校批准,持批件到总务处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未经总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机构异动后两周内,接收部门应将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总务处,由总务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办理交接手续,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部门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

(六)如因异动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而导致资产流失的,学校将按照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明确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十一、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一)赔偿范围

1、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及器材;擅自将固定资产或器材公物私用;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管理或指导人员失职;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固定资产及仪器设备丢失事故,应予赔偿: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在校内(含家中及外出途中)造成物资丢失或被盗;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还;不执行固定资产借(还)制度,外调人员、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所借物品未还。

(二)赔偿标准

1、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损坏,一般按照直接损失部分的价格赔偿,因局部损失或丢失部件致使整体报废者,按整体赔偿金的60%赔偿。

2、对民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不论什么原因一律按原价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3、对一般的固定资产因不认真保管,造成损坏和丢失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原价赔偿;使用时间在1-3年按原价的80%赔偿;使用时间在3-5年按原价的50%赔偿;使用时间在5年以上酌情赔偿。

4、局部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原技术指标,可赔偿修理费。

5、局部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经修理尚能使用,除承担修理费外,应按其质量变化的程度酌情计价赔偿。

6、事故责任者不是一人的,将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认识等情况,分别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就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责任不明者均摊赔偿费。

7、损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按10%一20%赔偿外,还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三)处理程序和办法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发现损坏、丢失,须如实报告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损坏、丢失事件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由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提出主导意见,交总务处确定。

3、赔偿费的交纳为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者,教职工从工资中扣除,学生必须在毕业前付清。

4、若赔偿为实物赔偿,实物须经使用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5、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费一律交财务处,按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维护。

(四)对固定资产及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不及时报告的责任部门,除对责任人按规定处理外,将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通报批评。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后勤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6]73号

一、后勤管理组织机构

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总务处代表学校行使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为教学、科研工作及师生生活提供更好的后勤保障,代表学校(甲方)对服务方(乙方)的各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

二、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校房屋、水电暖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校舍的维护和修缮工作。做好问题排查、项目论证、经费预算和项目审批等工作。负责修缮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等工作。

(四)牵头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严格预算管理。

(五)负责学校餐厅外包单位运营的监管工作,保障饮食安全。

(六)负责学校环境保护、校园绿化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医务室的常规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医疗保健、健康体检、计划免疫等工作。

(八)负责外聘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九)做好办公场所、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的调整及配套工作。

(十)做好学校大型活动的后勤保障服务。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总务处处长岗位职责

处长在学校党委、学校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总务处的行政工作。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及行政的各项决议,保证学校各项后勤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主持处务工作会议,研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改革办法。

(三)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领导的批示,制定总务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力量落实计划和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四)负责全处人力、物力的调配,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处内各方面工作。

(五)负责全处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并认真抓好上级各项规定

(六)不断深化后勤管理改革,适时提出改革方案与措施,积极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进程。

(七)组织领导全处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文化业务知识学习与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八)负责全处人员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工作。

(九)负责全处的工作质量考核和奖罚工作。

(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处长助理岗位职责

(一)在处长领导下,全面开展分管工作。

(二)负责落实处长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分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并认真抓好落实。

(四)不断深化后勤改革,协助处长积极推进我校后勤社会化进程。

(五)组织分管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文化业务知识学习与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六)负责分管人员的思想教育、劳动纪律及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七)完成学校领导和处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总务处工作制度

(一)每月组织集中学习,严格按照学校布置的学习内容与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处务会议和全处性的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效,安排布置阶段性工作。

(三)以主人翁意识,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

(四)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考情制度,因事因病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外出办事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办事结果。工作中要肯动脑筋,严格遵照工作流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真正实现管理有制度、工作有目标、服务有规范。

(五)各处长助理,根据工作实际要合理分工,随时检查岗位职责的落实和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在保证工作质量基础上,不拖泥带水,不留尾巴,力争做到当日工作当日清,当月工作当月清,突出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研究做好工作的具体措施。

(六)不断加大后勤社会化改革力度,努力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实现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的转变。严格执行合同、协议,认真对外聘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各种监控、检查、验收、评估机制,使各项工作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杜绝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后勤工作的计划性、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民主化。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4]60号

为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师生勤俭节约意识,倡导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珍惜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分钱,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风尚,减少能源浪费现象,保障节能降耗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措施

(一)节电措施

(1)尽可能少开空调,确需开启空调时,办公区域的空调设定温度不低于26摄氏度,开启空调不得开门窗。

(2)自然光照充足时,关闭灯光电源;离开教室、寝室、办公室(实验室)时做到随手关灯。会议室、阶梯教室在使用前十分钟开启用电设备,会议结束及时关闭电源。下班(下午下课及晚自习结束)时关闭所有电源。

(3)杜绝长明灯、白昼灯现象,白天楼内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的照明灯,要关闭电源。

(4)尽量减少待机能耗,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长时间不用应及时关闭。

(5)校园路灯根据季节变化,适时调整开关时间。楼内公共区域照明,适当减少开启数量。

(6)禁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磁炉、电炒锅、电热锅、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二)节水措施

(1)在洗手、刷牙、洗衣服时,随用随开水龙头,严禁长流水现象。

(2)绿化用水随用随开,并由专人负责开关阀门和水龙头。

(3)热水锅炉根据需要开启,夜间10:00—次日早晨6:00停炉。

(4)不在校内洗刷私家车。

(三)节约办公教学用品

(1)没有特殊要求,文稿必须双面打印,修改文稿尽量在电脑上进行,便条类文字禁止打印,减少纸张碳粉消耗。

(2)提倡无纸化办公,充分发挥电子邮件的作用,内部文件尽量使用网络办公,减少用纸。

(3)提倡使用钢笔写字,减少签字笔的使用。减少粉笔浪费。

(4)订书机、计算器、硒鼓、墨盒等办公用品实行以旧换新。

(5)提倡自带喝水杯,少用或不用一次性纸杯。

二、责任分工

(一)开展“节能”系列活动,充分利用校园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宣传阵地,集中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营造浓厚氛围。开展主题班会教育,举办黑板报、手抄报等主题宣传评比活动。(学工处、团委)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办公、教学、实验场所及师生节能措施的管理落实及内部自查自纠。(各处室、学院)

(三)负责学生公寓范围内的节能措施的管理落实及内部自查自纠。(学工处)

(四)做好水电设施的维护检修,负责管理绿化维护、物业保洁人员管辖区域内的节水节电措施及自查自纠。(总务处)

(五)督促、检查、指导安保人员,在晚自习前(后)及早晨天亮时段,开关走廊、楼梯照明灯(夜间可保留监控点照明),关闭长流水的水龙头。(安全处)

(六)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现场的节水节电措施的管理。(基建办)

三、违规处理

(一)对学生违规使用电器及浪费能源的行为,通报到所属学院、班级,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给予文明班级、文明宿舍评比扣分。

(二)发现职工浪费能源现象(长明灯、空调设定温度低、开着空调开门窗等),第一次给予当面提醒并下发通知单,第二次在公务群通报,从第三次起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处罚。

(三)对教职工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没收违规电器,并在学校公务群通报批评。

(四)对教职工因浪费公共资源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学校研究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4]20号

为保障政府采购项目的规范化、民主化,有计划、有步骤、高质量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办法。

一、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原则

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原则;轻重缓急,量入为出原则;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各负其责,质量效益原则。

二、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程序

(一)必须是年度预算内项目(以上级预算批复件为准)。

(二)申报部门需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幼高专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简称:《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简要说明政府采购项目的内容、数量、用途、预算金额等。

(三)《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分管副校级领导、分管行政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批示,可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或委托相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的申报手续。

三、考察、论证程序

(一)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分管行政副校长、申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不少于三家的厂家、企业(公司),从拟购物品的功能、质量、价格及厂家信誉、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考察。

(二)属于使用面较广、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需召开由分管行政副校长牵头,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教职工代表参加的论证会。邀请前期经过综合考察认可的厂家、企业(公司)到校,在论证会上进行现场演示、展示、介绍产品及报价。最后通过投票或集思广益等方式,确定一个符合要求的厂家、企业(公司),由其提供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所需的技术参数及相关信息(不得体现厂家、品牌及商品型号)。

(三)属于专业性较强或比较单一的采购项目,也可以根据申报部门的考察情况,确定一个厂家、企业(公司),提供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所需的技术参数及相关信息(不得体现厂家、品牌及商品型号)。

(四)经过综合考察、论证后,由申报部门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上填写考察论证概况,提供技术参数厂家、企业(公司)名称、预算金额,并由参与考察人、论证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五)上述程序完成后,申报部门将《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送交总务处存档;申报部门负责将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内容、数量及预算的书面稿、电子稿送交总务处存档。

(六)技术参数以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的最终结果为准。

四、采购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总务处根据申报部门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内容、数量及预算等情况,办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申报、审批等相关手续。财务处负责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资金证明材料。

(二)经校长同意,并签署委托书,由总务处协同申报部门人员一起共同参与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论证及开标等工作。开标结果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三)在中标公示期满后,总务处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在货物送达后,需总务处、申报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抽查验收工作(也可申请市采购中心安排专家抽查验收)。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提出更换、退货或废标重开。

五、责任和监督

(一)申报部门要认真组织考察论证,兼顾产品的先进性与实用性。

(二)参与考察、论证人员要本着为学校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确定提供技术参数的厂家、企业(公司)。

(三)采购手续办理人员要廉洁奉公,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四)学校纪监部门要参与采购过程和效果的监督。

(五)如程序环节或质量出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济南幼高专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

济南幼高专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

采购申报部门(学院)

申报 时间

采购项目 内容

(可另附说明)

采购 数量

概算 价格

用途

(可另附说明)

申报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采购时间

年 月

分管领导

意见

分管行政

副校长意见

校长批示

学校办公会

研究意见

综合考察、论证概况(可另附说明):

提供参数厂家(公司)名称:

厂家(公司)报价:

考察人、论证人签字: 申报部门负责人签字:

低值易耗物品采购实施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6]73号

为使学校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实行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加大对采购重点环节的监督,坚持勤俭办学,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觉接受监督原则;

(三)节约、实用原则;

(四)申报、审批、入库登记原则;

(五)轻重缓急,量入为出,计划预算原则。

二、审批、采购流程

(一)申购审批:使用人在学校统一规定的《物品采购申请单》上按要求填写采购物品及价格等内容,由所属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一类:若申购物品为日常办公用品或物品单价较低(一般不高于100元),总价在500元以下,将《物品采购申请单》交至总务处,由总务处汇总后,报分管总务、财务校长及校长审批。

第二类:若申购物品单价在100元至500元之间或总价在500元之上及专业性较强的物品,则由申请部门直接向分管校长、分管财务校长及校长请示,审批通过后,送交总务处。

第三类:若申购物品属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说明:急需物品,可由处室领导向分管校长汇报,由分管总务、财务校长通知总务处安排采购,事后补办申购手续。

(二)确定采购人员

1、日常办公用品由总务处采购负责人直接安排购买。

2、专业性较强的物品(如:网络用品、微机配件、维修配件、教学仪器等),由相关处室推荐专业人员,在总务处采购负责人协同下购买。

(三)购买

1、总务处采购负责人收到预报的物品申购单后,首先要清点库存,然后再确定需要采购的物品清单。

2、采购人员要对学校负责,杜绝伪劣产品进校。

3、采购人员要按照审批计划组织采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采购。

4、学校各种大型活动的物品均由总务处安排统一组织采购。

5、一般情况下,要两人同行采购物品。

三、供货单位的确定

根据《学校低值易耗物品定点供应商招标方案》,由总务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通过校内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分为办公用品、保洁用品、维修用品、实验用品、文体用品五大类),签订供货协议,实施低值易耗物品的采购。

四、入库、报销手续及质量责任

(一)物品采购后,采购人员须凭税务部门统一发票,首先将物品交资产保管员验收、签字,记账入库。

(二)采购负责人填写报销单,按照财务制度报销采购费用。

(三)采购人员应认真把好物品质量关。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属于日常办公用品由总务处负责;属特殊性专业技术用品,在使用中出现型号、规格或其它质量问题,则由申购部门负责。

(四)总务处负责对定点供应商的管理,按照方案进行供应商的监管及更换等事项。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4]62号

为保障学校日常用品领用、借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本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服务师生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教职工统一发放的办公用品,在学期初由组织人事处提供各处室、学院的准确人数,以处室(学院)为单位到总务处保管室登记领取。

二、班级所需的卫生保洁用品,在学期初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出具书面证明指定学生干部,以班级为单位到总务处保管室登记领取,中间如有损坏,以旧换新。日常教学用粉笔等易耗品,可由班主任指定学生干部根据需要登记领取。

三、一般性、常规性、数量较少的物品,由使用人到总务处保管室领取。申领时,领取人签名登记,注明领取物品的种类、数量、时间、用途,需要归还的物品需注明计划归还的日期。

四、贵重仪器、电器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品,领用时,必须填写借用登记表,由分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领取。领取人签名登记,并负责保管。

五、总务处资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程序、按标准发放各类物品。认真做好各类物品的入库、领用登记。《物品领用单》要统一保存以备查验。固定财产帐目必须永久保存,易耗物品每学期清点一次记录台账备查。

六、凡领取需要归还的物品,截止归还日期(一般为一学期)应按时送还。在领用人归还物品时,保管员要严格检查是否有损坏、残缺等情况。如有损坏情况,要向分管主任书面汇报和处理。如发现有损坏而不及时汇报或未按时收还等情况,则由资产管理人员负责。

七、人员离职调岗或离校,组织人事处要通知总务处、网络中心等部门,由相关资产管理人员落实归还物品情况后,通知组织当事处催促相关人员到库房办理物品移交手续或归还手续。待总务处、网络中心等部门出具证明后,组织人事处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遗失、损坏则应查明原因,照价赔偿。如因相关部门或资产管理人员的渎职,使学校资产未予追还,则由责任部门、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八、学校各类资产原则上不予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应由借用人(校外单位借用本校资产需持有单位证明)填写《借用单》一式两份,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出借,贵重物品须由校长审批,并由借用人、介绍人在《借用单》上签字。《借用单》一份交借用人,另一份作资产借用凭单。借用人对借用的资产应负经济责任,所借资产用毕要按时归还,如有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资产所属部门负责人和保管人员负责催还资产及追讨赔偿。

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为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保障校园绿化树木、绿化景观的养护管理成效。结合学校实际,实施专业化的养护管理模式,根据季节特点,遵循绿化养护规律,实施对树木植被的修剪、施肥、浇水、冬季保温和日常维护等养护措施,有效保障校园绿化整体效果。

一、统筹规划,规范操作

根据学校绿化树木种类,绿化分布,绿化面积的总体情况,编制养护管理人员的数量及经费预算,申请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签定服务合同,由中标单位实施校园绿化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指导

为促进中标单位高效实施绿化管理工作,保障校园绿化美化效果,实现爱绿、护绿的育人功效,培养学生的优秀品质。要加强对绿化公司服务过程的管理、监督与指导,责任部门安排专人每天实施跟进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反馈意见及监督整改落实等措施,以提高校园绿化的管理实效。

三、养护管理内容

(一)全部绿化范围内的保洁、浇水、施肥、除草、划锄保墒。

(二)各季节乔木、灌木、绿地整形、修剪及养护,适时去除干枯死枝、死苗及补植,保持校园绿化效果完整性;按照各种树木的习性做好涂白及病虫害的防治。做好重点苗木的冬季御寒保温。

(三)果树成熟前期,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果实保护工作,防止自然环境或人为对果实的破坏。

(四)树上悬挂物的清理,绿地的落土、雨雪的清理及排水措施。维护保养更换绿化喷洒管线、喷头等设施。

(五)按照学校要求,完成苗木的调整及移植。

(六)制止毁绿、占绿等行为。

四、管理过程及养护效果要求

(一)整体效果:植株疏密得当,层次分明。无裸露土壤,整体观赏效果好。

(二)乔木总体要求:树木生长健壮,树形美观自然,树冠饱满。

(1)树木保有率≥95%。

(2)树干粗壮,无非整形性歪斜,年生长量(高、冠、干径)明显增长,叶色亮润。

(3)春季所有树木使用有机肥,果树使用土杂肥做底肥。

(4)合理及时修剪树枝,要求留枝均匀、疏密有致、剪口平滑、愈伤良好,无干枯树枝、无残树桩,主干无杂生蘖条。

(5)行道树树冠完整,规格整齐一致,树干挺直。无缺株,无死树,如有缺株及时补植,补植树有扶架。

(6)大树有完整的复壮技术措施,新芽萌芽力强,树冠枝叶茂密,设置维护设施。

(7)无非季节性黄叶。

(三)灌木(含竹类、模纹、绿篱、球类植物)总体要求:灌木生长健壮,造型美观,叶色润泽光亮。

(1)植物保有率≥95%。

(2)枝干结构合理,疏密得当,年生长量(高、冠、干径)有明显增长。

(3)修剪合理及时,花灌木能按时开花,开花结果部位合理,花开繁茂、观果植物结果明显。

(4)球类、绿篱、模纹修剪合理,冠面及修剪平面完整饱满,轮廓清楚,线条整齐流畅,无缺株断垄。

(5)竹林有完整林相,植株生长健壮,新竹生长明显,新、老竹生长比例适当,竹鞭无裸露。

(四)草坪总体要求:冷季型草绿期>300天,暖季型草绿期>180天。草坪草生长茂盛,均匀整齐,覆盖率高,无色差,草坪地边缘线清晰。

(1)草坪保有率(覆盖率)≥95%。

(2)草坪草生长茂盛,无明显干枯株丛,基本无杂草。

(3)叶色绿润,无色差,无非季节性枯黄。

(4)草坪草修剪及时,生长均匀整齐,高度控制在10cm以下,修剪后无残留草屑,剪口无焦口、撕裂等现象。

(5)坪地无裸露,无斑秃,无冲刷沟穴。

(6)土壤墒情良好,无板结,浇水、排水及时。

(五)地被、草花总体要求:花池、花径无裸露,栽植及时,三季有花,无杂草。花卉生长旺盛,株行距适度,图案美观,色彩艳丽。

(1)花木保有率≥95%。

(2)植物生长健壮,花期一致,生长期内无萎焉现象,基本无枯枝、残花,缺株、倒伏的花木≤3%。

(3)墒情良好,浇水、排水及时,无旱、涝现象。

(六)杂草控制

无缠绕性、攀缘性杂草。绿地及果园内无明显杂草。禁止使用百草枯等灭草剂。

(七)病虫害防治。

每年两次喷洒石硫合剂,季节性喷洒杀菌杀虫药不少于两次,秋季所有树木涂白,使用农药均为生物制剂,低毒无害。

(八)环境卫生

(1)树穴、花池、绿地平面低于围挡5cm左右,及时冲洗绿化植物表面浮尘污物。

(2)绿地内整齐清洁,无石块砖砾,无纸屑、果壳、塑料袋等垃圾污物,无焚烧垃圾现象。

(3)无干枯枝叶,无卫生死角,定期灭四害,及时清除鼠洞和蚊蝇孳生物。

(4)树木无缠绕物和“树挂”现象。

(5)水面无漂浮物,水池无杂物,水质纯净。

(6)冬季保温设施安全美观,措施得当。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按照学校总体要求,总务处负责对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指导物业公司以“创造一流环境,践行服务育人”为目标,以校园环境、教学公共区域、学生公寓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服务为重点,创造洁净、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为学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合理规划、规范程序

根据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附属设施等情况,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划分为两个区域,由两家物业公司进行服务,以引入竞争机制,避免出现惰性,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性循环。总务处根据两个区域的服务内容、工作量等因素,分别编制所需服务人员的数量及项目经费预算,申请年度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及程序,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指导

为保障物业管理效果,实现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目标,要加强物业公司的监督指导,总务处专人负责,随时跟进检查物业公司的日常工作情况,注重管理服务过程的监督与指导,通过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反馈意见及监督整改落实等工作方法,采取激励与鞭策等措施,不断提高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果。

三、物业服务内容

(一)卫生保洁范围

(1)楼内公共区域:楼内走廊、楼梯、楼道等公共区域,卫生间、洗手间、梳妆镜、大厅地面、门窗玻璃、防火门、墙身、地脚线、花坛、果皮箱,指示牌、公告牌等设施,生活垃圾的清运。

(2)校园公共区域:学校大门内外、所有道路、健身广场、运动场地、室外厕所、台阶、宣传栏、花坛、绿地等公共区域,垃圾箱。

(3)艺术楼演播厅、贵宾室,图书馆地下室的琴房。

(二)锅炉房、换热站设备运行与管理;

(三)二次供水、中水站泵房设备运行与管理。

(四)楼内的上下水管道、阀门维护,卫生间排水管道疏通。

(五)维修范围:黑板、课桌椅、办公家具、门、窗、照明灯具、供电插座、电源开关、应急照明灯、紧急疏散电子牌、风扇、水龙头、洗手盆、大(小)便器延时阀等。

(六)师生报纸信件收发,学生公寓值班门岗。

四、物业管理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确保自来水、热水、中水、蒸汽正常供应,提供24小时服务。

(2)保持环境整洁优美、清新怡人,体现学校崭新风貌。

(3)楼内保洁区域,达到“手到之处无尘埃,闻到之处无异味,眼到之处整洁明亮”要求。

(4)室内(外)所有保洁区域及卫生间、垃圾箱要有定期消毒方案及措施。对所有保洁区域要有除“四害”实施方案及措施。楼内、院内果皮箱垃圾日产日清、无残留,垃圾箱周边地面干净、无撒漏、无污损,每月一次消毒,定期清运垃圾。

(5)采取节能降耗有效措施,配合学校实现节能目标。

(二)公共区域保洁

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楼梯及扶手、卫生间、门窗玻璃干净整洁,无杂物、无污渍。每天两次以上对室外公共区域进行卫生清扫,全天保持卫生整洁,做到无灰尘、无垃圾、无积水、无积雪,无污损、无异味。遇雨雪天气及时清扫道路雨雪。

(三)设施运行

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实施锅炉房、换热站、供水站设备的运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测锅炉、二次供水、中水水质,确保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检测报告留存备案。卫生间排水管道堵塞及时疏通,保障正常使用。

(四)供暖设施运行

制定供暖服务方案,保障供暖系统正常运行。供暖前,做好管网阀门检查,做好加水打压测试等准备工作。运行管理人员持有专业证书,实行24小时值守,做好设备的检查与记录。负责设施检修,在接到报修后,专业维修人员须30分钟内到达现场,供暖管道或暖气片漏渗或不热等故障,2小时内排除问题。

(五)供电及照明设备的维护管理

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专业证书,严格按照规范运行维护配电设备,确保供电设施完好、运行状态良好,杜绝人为停电、断电事故;照明设施保持完好,随时检修、更换损坏的灯具及开关设备。

(六)在最短时间内对报修的黑板、课桌椅、办公家具、门窗、风扇、电插座、电源开关、水龙头、洗手盆、大小便器的给排水等及时维修。

(七)做好每天的师生报纸信件的收发工作,保证准确无误。

(八)果皮箱日产日清、无残留,协调环卫部门定期集中清运垃圾周转箱,保持垃圾箱及周围地面的干净,无撒漏、无污损,每月一次消毒。

(九)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门岗值班,杜绝外来人员进入公寓内,按照学校规定开关公寓大门,保障学生及资产的安全。

(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及时向学校通报。

(十一)保洁耗材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耗材报总务处购买。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燃气锅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为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运行,防范突发事故的发生,根据锅炉安全使用的要求及特点,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学校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处、安全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组建应急组织机构,迅速成立消防灭火组、抢险抢修组、物资供应组、医疗救护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

成 员:总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及消防管理人员、校医等

(二)工作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宣布应急状态的启动和解除,全面指挥调动应急组织,调配应急资源,按应急程序组织实施应急抢险。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作好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若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3)消防灭火组:发生重大火灾或其它重大突发事件时,组织人员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抢险。(安全保卫处)

(4)医疗救护组:负责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护车辆及医务人员迅速到达事故地点,组织现场抢救伤员。(医务室)

(5)物资供应组:负责应急状态下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如沙袋、铁锹、水泥、防护用品等。(总务处)

(6)锅炉抢修组:迅速联系锅炉生产厂家,商定锅炉抢修方案,实施锅炉抢修措施,尽快恢复锅炉正常运转。(总务处)

二、应急预案启动

在燃气锅炉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该应急预案。

三、应急程序

(一)报警

1、当锅炉发生爆炸时,第一发现人立即找就近的电话,消防报警电话119,向消防值班人员说明事故地点、事故类型等事故概况。如有人员伤亡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

2、立即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事故情况。

3、事故如发生在夜间或节假日,值班人员立即报警,并向组长及副组长报告事故情况。

(二)接报

1、学校值班班长及值班人员为接报人员。

2、接报人员应问清报告人姓名、问明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原因后,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由组长或副组长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组建救援队伍

1、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2、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起本组的工作人员及抢险装备,然后赶往事故现场,向现场组长报到,接受任务,了解现场灾害情况,实施统一的救援工作。

(四)设立临时指挥部及急救医疗点

1、各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选择有利地形设立现场指挥部及医疗急救站。

2、各救援队伍尽可能靠近现场指挥部,随时保持与指挥部的联系。

3、指挥部、各救援组、医疗组均应设置醒目的标志,方便救援人员和伤员识别。

(五)抢险救援

进入现场的各支救援队伍要尽快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开展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尽快开通通讯网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和危害程度,制定救援方案,根据事故灾情严重程度,决策是否需要外部援助,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六)现场警戒

警戒疏散组,根据划定的危害区域做好现场警戒,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在警戒区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禁止其他人员及车辆靠近。

(七)现场医疗急救

1、医疗救护组在事故初起阶段就应与就近医院联系,说明事故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做好紧急救护的准备。

2、医疗救护组必须在第一时间对伤员在现场进行处理急救,急救时按先重后轻的原则治疗。

3、经现场处理后,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

(八)疏散撤离

1、事先设立安全区域。

2、警戒疏散组组织和指挥引导污染区人员撤离事故现场。

四、附件

故障原因及处理方法

事 故 原 因

处 理 方 法

锅炉水压超过允许工作压力,虽然采取停止给燃料、加强给水等措施,压力继续上升时。

迅速熄火处理:停止给气及鼓风,减少引风,熄火后,切断总阀。

锅炉水位表已升至最高可见水位以上(满水),虽经叫水后,仍看不到水位时。

迅速冷却锅水处理:在紧急停炉时,如无缺水或满水现象,可以缩短时间加速冷却,向锅炉给水、排污,以降低锅炉内压力。当炉水温度降至80℃以下时,可以放掉炉水。

给水设备、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排污阀全部失效时。

锅炉元件损失,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

如果锅炉系严重缺水事故,停炉时决不能应用迅速冷却操作,严禁向锅炉给水。

其它事件威胁锅炉房或锅炉设备安全时。

室内外埋地燃气管线泄漏、锅炉本体泄漏、燃烧器泄漏、控制、调节、测量等零部件及其连接部位泄漏。

立即紧急停炉,切断锅炉的总气阀,更换控制、调节、测量等零部件,对其位泄漏的连接部位重新密封。并立即向机关服务中心汇报,根据天然气泄漏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组织有关的技术人员整改。

突然停电

立即关闭锅炉电源及燃气阀,关闭制冷机组进气阀门,分析故障原因,立即组织电工抢修,并上报领导。若高压端停电,及时切换至另一路电源,恢复供电,并及时恢复造成的停止运行的设备,认真做好记录并签字。对于通知停电,接通知后,报告上级领导,并根据情况协调确定切换电源时间,以保证不影响正常运行,要求十分钟内完成上述切换。

1、检验人员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检验职责,保证检验质量,检验报告的填写应完整、正确。

2、定期对操作人员做好培训教育,使其能正确操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医务室工作要求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方针,做好防病治病工作,促进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进行。

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规范标准,工作时间须穿戴隔离衣帽,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一注意”制度。保持24小时值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保证师生随时就诊。

三、在门诊处置时,病历、处方书写要规范,遇急重师生应进行紧急处理,必要时转诊治疗。发现流行病、传染病要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有效预防流行性疾病、传染病的传播。

四、积极开展卫生保健宣传工作,利用板报、宣传手册等普及防病知识,促进学生身体健康。

五、严格药品保管,定期核算,账目清晰,努力降低药品损耗。药柜定期消毒,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要按照医疗卫生规范的标准落实消毒措施,杜绝各种类型的交叉感染。

六、就诊室、治疗室要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做好消毒记录。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空气流通,为师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就医环境。

七、严格执行医务人员的交(接)班程序,在交(接)班时要对药品、医疗物品进行仔细清点,做好门诊日志、输液单、治疗单、消毒记录和遗留诊疗问题的交接工作。

食品加工操作管理规范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一、粗加工间

(一)各类餐饮单位应设置专用粗加工间或粗加工区域及设施,其使用面积应与生产供应量相适应。

(二)粗加工间或粗加工区域地面应易清洗、不吸水、防滑、排水通畅,所用材料应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

(三)粗加工场地应设有层架,加工场所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用后消毒。

(四)解冻、择洗、切配、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五)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应分间加工,分池清洗,水产品在专用水池清洗,并有明显标识。加工肉类、水产品、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六)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七)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洁容器内(肉禽、鱼类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洁、保鲜设施。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使用或冷藏。

(八)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放在层架上。

(九)加工后的肉类必须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水产品无鳞、无内脏。

(十)加工后的蔬菜必须无泥沙、杂物、昆虫。蔬菜加工时必须做到一拣(拣去腐烂的、不能吃的)、二洗、三浸(必须浸泡半小时)、四切(按需要切形状)。

二、烹调加工间

(一)食堂烹调加工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防水、防滑、具有一定坡度。

(三)烹调加工人员必须携带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四)烹调加工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澡、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工作时间不得吸烟。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烹调加工间。

(五)烹制前,必须对烹制材料进行检查,不得加工出售感观异常或腐败变质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六)熟制大块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食品烹调后至出售一般不超过2小时。剩余食品必须冷藏,且冷藏不超过24小时,在确认未变质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出售。

(七)加工后的熟食品应当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所有待使用的容器、用具必须洗净消毒,放在指定的台案上,不得放置在地面。

(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案板、盆、筐、抹布等,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及时洗净消毒。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台面、地面,调料瓶加盖放置。

(十)有“三防”设施,废弃物弃置于污物桶内,污物桶加盖。

(十一)工作人员下班时,应检查各功能区域的食品安全状况,负责人定期检查各岗位人员操作情况。

三、面食加工间

(一)进入面食间的人员必须携带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必须穿戴工作服、帽,操作前必须洗手。

(二)加工面食品的机械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污物,使用后应该清洗干净;面板使用后不得有残留物。

(三)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用具必须专用。

(四)墙壁、地面应保持清洁。

(五)污物桶必须加盖。

(六)个人物品不得带入面食加工间。

餐厅食材查验记录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6]73号

为规范食品原辅料的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对大宗食品原材料实行统一定点采购,对定点供货商一律进行实地查验,并与供货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原辅材料供货商应提供有效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加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商公章,以保证问题食品原材料的可追溯。

三、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货凭证(盖章)和清单、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商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在进货查验时,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食品留样管理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一、学校食堂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餐具清洗消毒管理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一、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间,消毒间内配备满足餐饮具消毒洗刷保洁的设施设备。

二、严格按照“除渣---洗刷----冲洗---热力消毒”的程序,进行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及保洁存放。

三、热力消毒时间须25分钟以上。

四、洗刷餐饮用具必须使用专用的洗刷水池,不得与其它水池混用。

五、洗涤消毒餐饮具使用的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六、餐饮具使用前必须经过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七、消毒后的餐具储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分开存放,餐饮具存储柜上标有明显标记。

八、餐饮具环境、设备、餐具保洁柜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九、每餐消毒后,消毒人员做好消毒记录,并由负责人签字。

使用食品添加剂公示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公示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用途与用量等信息均须公示。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一、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保持地面、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商品陈列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与有毒有害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二、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三、卫生检查办法:食堂安全监管人员实行一日一检,学校分管领导实行月度自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通过自检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做好记录。

五、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餐厅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县级以上疾控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作业。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严禁接触和参加食品生产加工工作。

三、食堂从业人员在健康体检中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应调离食品生产加工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前一个月进行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

五、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济幼高专行字[2015]57号

依照《食品安全法》、《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条款,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稳定校园和教学、生活秩序,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协调

在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落实责任。在“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立即召集小组成员及时到位,争取时间,积极救治,统一协调,实施处理。

二、领导小组机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行政副校长

成 员:总务处处长、安全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学工处处长、团委书记、学院院长、校医室医生、食品监管员

三、工作职责

(一)校长:全面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一切事务。

(二)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依据分工,做好各成员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总务处处长: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迅速联系救治医院,负责组织伤员的运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对疑似中毒食物及相关用具、设备和“事件”现场采取封存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监控,及时上报区食药监局及教育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四)安全处处长:依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对食堂周边进行隔离设置,防止无关人员的出入,全力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不法人员借机捣乱,维持校园的稳定。。

(五)办公室主任:协助校长处理“事件”,负责组织联络和信息的传递工作,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工作,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配。

(六)学工处处长、团委书记: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家长的接待工作,积极做好在校学生的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必要时可进行心理辅导。

(七)学院院长:根据“事件”的态势,负责各学院患病学生的组织就医工作,调整安排相关教学课程,稳定教学秩序,确保在校学生的生活学习。

(八)医务室:应立即赶赴现场展开初步的救治工作,统计患者人数及病情,及时的、动态的向领导汇报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员:立即停止一切相关食品的售卖,向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事件经过。封存所有相关食品及用具,相关从业人员不准离开现场,等待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到来。

四、报告制度

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食堂监管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校长、分管校长汇报,“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立即实事求是的向济南市教育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疑似食物等相关内容。

五、应急处置措施

学校有关人员及食堂负责人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到达之前,应积极保护现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学校各部门与个人一切行动服从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挥,小组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二)上报市教育局,同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封存一切疑似食物及用具,严禁继续食用和销毁剩余的疑似食物。

(四)校医室医生进行现场的初步救治处理,根据病情确需进一步治疗的学生,由办公室调集车辆、联系医院并及时转送(必要时通过120协助)。

(五)做好学生家长及新闻媒体的接待工作。

(六)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疑似中毒的食品、用具、呕吐物、排泄物进行取样调查。

(七)做好在校生的生活安排。

(八)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明原因做出结论后,及时对引起中毒的食品、用具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安全保卫处工作职责

济幼高专党字[2015]23号

一、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制度,落实治安稳定工作责任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群防群治,共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二、负责开展法治教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各学院应急预案演练。

三、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学校各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责任制,预防和制止校园安全事件,消除火灾、用电、危险品等安全隐患,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四、负责校园治安巡查,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五、负责校内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六、负责户籍、暂住人口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校内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搞好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和校园警卫工作。

八、负责查处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各种案件。

九、负责安保公司的管理,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负责防汛、防震、抗灾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相关工作。

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济幼高专行字[2016]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处室、学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学院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处室、学院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处室、学院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二)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四)安全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等安全。

(六)总务处:负责教学、实验、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安全;负责饮食卫生、学生宿舍、校车的安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负责医药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监督等安全。

(八)基础学院: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所安全。

(九)基建办: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

(十)其他处室、学院负责本处室、学院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处室、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舆情监控及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处室、学院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基建办、总务处、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 各处室、学院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部门、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条 安全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三条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礼堂、餐厅、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条 各处室、学院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每月月初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六条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处室、学院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责任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4]63号

安全工作涉及到全体师生的切身利益,必须提高认识,真抓实干,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和“ 一票否决”制度。

一、领导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分管校长协助校长贯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督促分管的处室、学院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案例,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三)处室、学院领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工作机构

(一)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具体的工作部门。如:防灾突击队、消防检查组、治安巡查组。

(二)建立以书记为组长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具体的工作部门。如:维稳护卫队、联络协调组、突发处置组。

(三)建立以副校长为组长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具体的工作部门。如:安全处、对外联络处、保安队。

三、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时时刻刻想安全、事事处处抓安全,责任具体,落实到位。

(一)要坚持做到:教育经常、管理严密、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妥善。

(二)要坚持做好: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步步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要坚持做熟:演练实际预防到位,预案制定合理可行。

四、工作流程

发生安全事故后,要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一)出现一般的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首先报警,然后向安全直接责任人汇报,同时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四)学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后,学校负责人应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工作要求

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一是抓防火、防盗、防触电,二是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事故。具体要求如下: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二)容易发生火灾及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三)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四)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并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教职工在工作岗位上要认真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不准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擅离工作岗位。

(六)严格执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教育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4]64号

安全教育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共同任务,不分课堂内外、校内校外,时时刻刻都要想着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一、安全教育内容

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用电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二、安全教育方式

(一)专题安全教育

通过安全教育日、专题报告、安全知识讲座和学科教学、班团队活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二)常规安全教育

以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为重点,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同时注意假期安全、防范传染病等,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遇险自救能力。

(三)课堂安全教育

要明确教员,列入课程,确定时间,编写教案,纳入考核,防止安全教育走过场。

(四)季节安全教育

春季安全教育:传染病的预防教育、火灾预防教育、春游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交通安全和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夏季安全教育:洪水、暴雨、雷击、台风等灾害天气预防教育、溺水预防教育、食物中毒预防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性侵犯预防和应对教育、用电安全教育。

秋季安全教育:运动受伤预防教育、建筑安全教育、消化道疾病预防教育。

冬季安全教育:防寒保暖教育、煤气中毒预防教育、户外冰雪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和冰面溺水预防教育、火灾预防教育、雪雾天气交通安全教育。

三、安全教育要求

开展安全教育,要靠制度管安全,一定要抓落实明责任,要人人想安全,层层抓安全,必要时一定要进行实际演练,通过安全演练,增强教育效果,提高学生的防控能力。

消防安全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4]65号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科,负责全校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及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处室、学院消防管理员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科室负责人,要组织有关处室、学院或有关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一、将容易发生火灾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如:图书馆、重点实验室、计算机管理中心。

二、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三、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学校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核批准。

四、营业场所、办公场所、教室、宿舍、仓库等防火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六、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员,配置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喷淋等设施完好有效。

九、举办大型活动时要提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十、学校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结合“安全月”活动和季节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

十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4]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以及《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园综合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参照社会道路交通管理方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校园内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条安全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全保卫处可对校园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证制度。

第五条校外车辆进入校园时,需出示有关证件及说明进校事由,经门卫同意后以机动车行驶证或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换取校内通行证方能进入校园,出门时换回原证件。出租车(除紧急状态外)不得进入校内。

第六条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校内禁鸣喇叭,进出校门严禁超速;校园道路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各类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停放在停车位或停车线内。

第七条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及重大校务活动的车辆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除队列行进外;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九条超重车辆(8吨以上,含8吨)不得进入校园。确因需要,须事先报请安全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要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非机动车应集中停放,专人看管,严禁乱停放,防止失窃。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应遵守校园道路交通规定,确保行驶安全,禁止骑车载人。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三条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损坏校园道路、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济幼高专行字[2014]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教管结合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 寓

第三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寓公共设施,自觉防范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学生要遵守安全用电制度,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加热器等违章电器;不在公寓内点蜡烛,燃烧物品等。

第五条学生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防盗。离开公寓或休息时要锁好房门,宿舍钥匙不能转交他人。

第六条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酒精类带入公寓。严禁学生在公寓内酗酒、赌博,严禁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七条发现学生公寓内存在不安全隐患,学生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认真及时整改。

第三章 教学区

第八条学生在教学区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一、在公共场所要遵守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排队买饭,不拥挤、不插队。

二、不在院内马路上或教学楼、公寓内踢球、打球,不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宣传品;举办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校 门

第十条学校校门实行封闭管理,周一至周五学生无特殊情况禁止出校;有特殊情况须持学生工作处和班主任开具的请假条,在门卫室登记后离校。

第十一条周六、周日早6:00-晚7:30学生在门卫室签字出入校门,其他时间出入校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出租车、家长接送学生车辆禁止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安保处、学生工作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禁止学生驾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入校,骑自行车者出入校门时,应当下车推行,禁止滑行。

第十四条因故在夜间7时30分后返校的学生必须向门卫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接受检查、登记,严禁翻越围墙。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者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盗窃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由安全处、学工处配合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非法私藏、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情节恶劣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散布非法信息,未经允许,擅自创建局域网、QQ群,造成不良影响,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策划、参与打架,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处罚,后果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教职工“一岗双责”安全工作职责

济幼高专行字[2013]58号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安全教育和管理水平,教育部(2013)4号文[<教育厅(2013)9号>、<教育局(2013)5号>]下发了学校安全岗位工作指南,该指南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于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教职工“一岗双责”安全职责,提高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按照指南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为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切实将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到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为确保广大师生安全,确保校园和谐稳定,制定教职工“一岗双责”安全职责。

一、校长

(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

(三)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建立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履职考核,与评优推先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体教职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五)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六)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七)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八)遇到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

(九)学校安全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行为。

二、党委书记

(一)校园安全的共同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校长管好学校安全工作。

(二)通过党建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指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三)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及时掌握校内不稳定因素,积极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四)督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向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建议。

(五)积极组织开展反邪教工作。

三、分管安全副校长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可代校长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

(三)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五)指导学校安全专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处室、部门、岗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

(六)定期组织培训学校安全保卫干部,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杜绝因思想麻痹或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八)定期组织检查学校各部门的安全设施及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九)协助校长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各类台账和档案制度,检查指导学校各类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四、分管教学副校长

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一)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实验(训)课等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对必须在校外进行的教学活动要认真审批,要有严密的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三)督促全校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因体罚和心灵虐待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督促指导教师把学生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事,摆在首位,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安全规定,依法办事,依法执教。

五、分管德育副校长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校园学生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学工处、学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结合学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宣传教育,随时与校外法制辅导员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变化。

(三)指导学工处、学院认真做好选拔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的工作,配合学工处、学院做好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在制度允许范围内,为特困学生争取更多的利益,减少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师生违法违纪案件,督促学工处妥善处理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

(五)与社会、家庭等方面建立联系,完善“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落实各项安全治理措施。

六、分管后勤副校长

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是学校设施设备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特别是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三)加强对食堂、校内超市、中水处理的管理,确保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四)加强学校宿舍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宿舍安全。

(五)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盗工作,维护学校财产安全。

(六)加强学校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校园安全。

七、安全处处长

(一)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制定部门实施细则,定期向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汇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二)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安全会议并按相关要求,上报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表、材料、信息等。

(三)坚持每天对校园及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完成整改的时间。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制定详尽的整改方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相关负责人及时在记录表上签字。

(四)结合安全工作实际,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校园安全宣传教育。

(五)履行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和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各种活动安全预案及安全措施。

(六)负责校园“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管理安保人员,维护安防设施。

(七)负责学校门卫管理,夜间、节假日值班和巡逻安排,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八)负责全校消防栓、灭火器、报警器、疏散通道等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校内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正常使用。

(九)配合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搞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十)校内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应急预案配合指挥组落实报警、抢救、疏散、保护现场、调查取证、信息上报等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并建立资料档案。

(十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八、办公室主任

(一)会同有关处室、学院负责学校安全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

(三)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的讲话、录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四)负责全校信息沟通、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及媒体采访等事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九、学工处处长

(一)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学生德育工作,维护校园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师生情绪。

(二)组织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依据部门安全岗位职责,对辅导员、班主任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年级和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

(三)定期召开辅导员和班主任安全工作会议,组织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校园安全隐患自查互查活动,增强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四)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做好教育活动安全预案和活动前师生安全教育工作。

(五)通过板报、橱窗、广播、网络等开展对师生安全宣传教育。

(六)通过家长信形式向家长宣传安全知识,提出安全要求,发挥家长对学生安全工作的主体作用。

(七)做好安全教育、家长接待、事故处理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八)负责住校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教务处处长

(一)负责教务处所属各学院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本部门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二)定期召开部门、学院安全工作会议。

(三)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四)做好教学活动和考试安全预案及管理工作。

(五)配合分管校长积极稳妥做好学校招生、毕业工作,正确执行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一、总务处处长

(一)负责学校总务后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部门安全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工作会议。

(三)加强总务后勤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各工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四)做好学校建筑物和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及食品卫生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六)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体检;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七)落实本部门不同工种安全责任。组织部门人员定期检查负责范围内的安全。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二、学院院长

(一)学校二级单位的院长是本学院代表人,同时也是本学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

(三)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安全工作,在学校安全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制定学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建立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教师、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与评优推先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院教职工共同做好学院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五)组织召开本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长及安全员会议,分析研究学院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框架内,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学院安全工作计划。

(六)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七)加强与其他处室学院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与安全处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及时处理治安案件。

(八)遇到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与安全处联系,确定下一步工作安排,立即赶到现场与安全处共同指挥。

(九)完成学院安全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行为。

十三、图书馆长

(一)学校图书馆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图书馆安全。

(二)图书馆开放期间,管理员要组织学生有序出入图书馆,做好安全门的标示和开启工作,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三)图书馆内不得存放易燃品和私人物品,严禁吸烟。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降湿、防蛀等安全工作。

(四)加强电子阅览室的管理,注意网络安全,保证电子书籍的健康。

(五)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六)督促管理员每天对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十四、任课教师

(一)明确并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将安全教育有机渗透到本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

(三)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班主任,课堂上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及时制止、告诫、教育,并与班主任及时沟通。

(四)密切配合班主任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将班内的安全问题向班主任反映,协助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妥善处理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

(五)课堂教学中如遇突发事件或安全问题,及时将学生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并作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

十五、体育教师

(一)掌握教学班学生特异体质状况,在体育教学中合理安排相关学生活动,并做好记录。

(二)做好课前准备,根据教学内容,对场地、器材及教学环境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结合体育项目特点,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带领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强化学生相互保护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四)遵循体育运动规律,严格按照体育教学要求上好每节课,不违规操作。特别是体操教学,要做好“保护与帮助”的示范动作,教会学生如何进行“保护与帮助”。

(五)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把控学生动态。认真、及时解决好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或纠纷。

(六)掌握体育教学及体育课外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及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学生体育教学及体育课外活动伤害事故(急病)应急预案”程序进行处理。

十六、辅导员(班主任)

(一)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在班委会和团支部设立安全委员,在班级设立安全员。

(二)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解决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三)充分利用班会等时间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特别注意根据季节变化提醒学生预防疾病,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四)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做好考勤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未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学生的情况,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记录。

(五)认真做好班级内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对有特异体质和心理异常的学生,应在家长的配合下及时做好记录。在安排体育、劳动、大型活动等时予以照顾。

(七)组织班级集体活动必须征得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做好安全预案和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八)发现学生在校出现身体不适或危险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报告学校。

(九)认真准确采集学生及家庭相关信息。

十七、财务人员

(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责任心,确保学校财务安全。

(二)加强印章、空白支票的保管和使用安全。空白支票与财务用章分开存放,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存放现金。

(三)到银行取送款时,大宗款项必须三人以上专车接送,少量款项须两人以上接送。使用安全包,取送款人员必须做到人不离款、款不离身,确保现金和人身安全。

(四)确保学校财务账目、票据保存规范,避免因存放不当受潮损坏。

(五)做好财务室防火、防盗工作,做到人离门锁。

(六)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十八、档案管理员

(一)按上级规定和学校要求妥善保管档案资料,落实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二)按有关要求安装防火防盗门,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并及时检查、维护或更换,有条件的学校配备安全报警装置,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三)按天气情况开启空调和除湿机,维护档案室的温度和湿度,做好档案的防潮、降湿、防蛀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四)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

十九、财产管理员

(一)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学校财产,建立台账确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二)管理好学校仓库,建立仓库和财产管理制度。

(三)加强仓库消防安全,严禁火种入库,严禁库内吸烟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定期检查更换库房的消防器材。对存放物品要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

(四)仓库物品必须分类、有序、限额存放。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潮工作。

(五)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六)每天下班前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实验室管理员

(一)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学校相关部门及教研组长的指导下,认真制定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二)定期不定期检查仪器,及时保养、维修,做到实验室内仪器、药品放置整齐,使用安全。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管理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做好采购、登记、储存、使用和处置工作,及时上报需处置的过期物品,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四)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及时检查、维护、更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指导学生安全使用实验用具和药品,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六)每天严格检查实验室及药品存放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一、食堂管理员

(一)食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档案。

(二)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三)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确保食堂所有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上岗。

(四)严格遵守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制度、进货验收制度、厨房烹饪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不采购“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严把食堂生产各个安全环节。

(五)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尘、防虫害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维护食堂设备,要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油烟管道、锅炉等重要设备,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清洗管道烟道,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六)每天严格检查厨房、库房、燃气、水电、设备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二、宿舍管理员

(一)宿舍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第一负责人。

(二)建立住宿学生及其家长档案,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建立住宿生班级管理和班主任联系制度,管理好学生家长和班主任的联系电话。

(三)在学校学生处的指导下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每个宿舍设宿舍长,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住宿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做好宿舍大门和出入人员管理,按时开关宿舍大门,严禁非住宿人员进入宿舍。认真落实宿舍管理值班制度,值夜班时不得睡觉。宿舍大门朝外开,夜间严禁上锁。

(五)定期检查维护宿舍各类设施和用品(门、窗、水、电、床、柜、暖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或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隐患。

(六)加强宿舍区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安全通道堆放物品,定期不定期开展宿舍区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每间宿舍门后张挂疏散线路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七)掌握消防栓、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突发事件来临时,组织学生有序疏散并及时上报。

(八)严格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回家要填写请假登记表,并告知家长和班主任,取得他们的同意方能准假。

(九)每晚熄灯前,清点各宿舍人数,发现有学生未归的,要立即查找,并及时与家长和班主任联系。

(十)每晚熄灯后,认真巡逻宿舍及周边环境并督促学生就寝,同时认真检查门、窗、水、电。巡逻时若发现学生生病,应及时与值班校医联系诊治,严重的要立即送往医院,并告知班主任。

(十一)学生上课后,逐个检查宿舍。发现滞留在宿舍的学生要问明情况,如有生病的学生,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班主任。

(十二)做好宿舍环境卫生和喷洒消毒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宿舍管理委员会定期评比宿舍卫生并公布,对宿舍内务和卫生差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并限时整改。

留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5]58号

第一条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留学生在我校的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留学生的安全工作由学校安全处总负责,主管学院等部门协助共同负责。

第三条留学生来校后,主管学院应及时将留学生的基本情况通知安全处,后由安全处通知济南市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留学生来校后,安全处工作人员应向留学生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等,并将学校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留学生,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留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条留学生公寓的安全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留学生住宿的公寓楼必须严格执行住宿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留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

第七条入住留学生必须遵守留学生公寓楼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情。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安全处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安全处统一安排。留学生外出在外留宿,需向主管学院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经主管学院批准,报安全处备案。

第八条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留学生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第九条 对留学生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留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安全处,再由安全处报告分管校长,并通知主管学院协调解决。

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济幼高专行字[2015]58号

第一条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外国来华专家在我校的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安全工作由学校安全处总负责,学校党政办公室协助共同负责。

第三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外国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我市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外国专家到任后,学校党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向外国专家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以及专家用车安全规定等,并将学校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国专家,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外国专家提供帮助。

第五条外国专家宿舍的安全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外国专家住宿的宿舍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对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护照、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要求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外国专家房间,更不得留宿。对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入住外国专家必须遵守宿舍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件。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党政办公室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有一名以上本学校教职工结伴而行。

第八条对外国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

第九条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外教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条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校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安全处,并通知党政办公室协调解决。

联系我们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丹桂路2011号  联系电话:87207730 

信箱:jnygzbangongshi@jn.shandong.cn

  • 官方微信

  • 官方抖音

版权: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鲁ICP备18027219号-1  鲁公网安备 37011302000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