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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2018-05-09 12:58   审核人: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正常的教学教学活动;为贯彻《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家长”的原则,按照省市教育收费管理要求,特制定我校收费管理规定。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三类。

(一)学费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普通本、专科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所有收费标准执行济南市物价局的管理规定。

(二)住宿费 为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三)教材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外,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普通本、专科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的学生等收取教材费。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济南市教育局提出,报济南市物价局、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教育局提出,报济南市物价局、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此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要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本规定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每年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学校在每年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

收费管理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立即向学校党委汇报,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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