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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2018-05-09 12:31   审核人:

关于加强学校财管理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加强学校的财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字[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2〕488号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文件精神,为健全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的原则下,强化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对学校的经费开支作如下规定:

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经办人提出的经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提出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批

2、所有经费报销时先由经办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分管财务领导、校长签字,然后交财务处长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  

3、学习定期或集中发放的补贴,需人事处编制补贴发放表,由财务处审核,同时实施会签制度。财务处凭实施会签后的补贴发放表,将补贴金直接打入教职工的银行卡中。

4、10000元(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和经过学校招投标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材料等经费开支,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按规定签字报销。

二、为强化学校的经费管理,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1、开支在50000元(含)以上的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凡未经招投标或将应该进行招投标而化整为零未进行招投标的,除财务不予报销外,要按照违规金额大小,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2、各部门拟定的经济合同文本,均应报财务处进行审计审签,并应根据《审签意见书》中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合同文本后签字生效。凡未经财务审签而签字生效的合同,按照合同金额的大小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3、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管理制度,各项收费除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外,一律使用学校统一的收据。财务处应每月进行收费收据的清点和结算。凡使用自制或自购收据收费的,按照私设“小金库”处理。收费必须由财务处及时存银行,不准在校外设置帐户,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当事人按照违规发生额进行处理

4、各部门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在主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5、财务处作为学校财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对上述规定的执行严格把关,对未进行会签或应经过分管校领导签字而未签字的,财务不予报销。如因财务人员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经济损失额进行处理

三、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重申以下规定

1、学校招投标的项目,一般不付预付款,有特殊要求需要预付款的,必须由银行出具履约保函;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的付款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造价的90%,保修(质)期满一次结清(质保金或保修金不计利息);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分批付款的方式。

2、各部门要及时清理往来帐款,对学校的借款,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负责制度,所有借款要在一个月内归还或结帐。不按时归还或结帐的,不再办理新的借款直至归还和结算原借款。因未归还或结算原借款而不能办理新的借款所造成的影响,其责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

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纪委、财务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以便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的增收节支和廉政建设。

五、此规定自20141010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财务处负责解释。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一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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